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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纸黄金 男子炒纸黄金千万获利被工行划走 法院支持银行

导语:2008年6月25日,济南讯——宋接受电话委托,仅用10天时间就买卖黄金2100多公斤,总金额3.2亿元,利润2100多万元。但开户银行以“不义之财”为由迅速将款项取走,宋起诉银行,被银行反诉。因为涉案金额巨大,挑战众多法

2008年6月25日,济南讯——宋接受电话委托,仅用10天时间就买卖黄金2100多公斤,总金额3.2亿元,利润2100多万元。但开户银行以“不义之财”为由迅速将款项取走,宋起诉银行,被银行反诉。因为涉案金额巨大,挑战众多法律空,此案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近日,省高院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126笔“纸黄金”交易。

网上黄金投机10天赚了2100多万

2006年5月30日,宋申请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我行提供的黄金交易系统,使用电话银行进行“纸黄金”交易。

从2006年6月29日起,宋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然后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反复买卖。截至7月8日,共进行了65笔买入交易,买入黄金1067公斤,金额超过1.5亿元;成交61笔,售出黄金1067公斤,金额超过1.7亿元,利润超过2100万元。

涉嫌违规的银行将把钱转走

济南工行认为宋上述交易明显恶意,立即转移宋2100多万的交易利润,请求法院撤销宋126笔黄金交易。

但宋认为,他是按照工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的电话语音提示一步一步操作,并没有违规。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的交易,符合交易规则。济南袁波工行无权取消已完成的黄金交易。宋起诉银行,被银行以非法获利为由反诉。

钻制度漏洞被判不当得利

本案中,原被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交易参与方。

最后,法院认定,每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与宋之间的直接交易,没有第三方协助完成。银行不是中间人,而是交易的一方。银行与宋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是一份销售合同,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有权取消该合同。

此案的另一个焦点是宋是否在短短十天内赚了2100多万元,这是合法交易还是不正当获利。

法官发现,宋于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以“止损委托”方式进行了65笔买入交易,委托买入价格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违反了交易规则。实际上,银行交易系统应该做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是由于制度上的漏洞,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宋的交易没有被制度发现,宋只是通过制度空。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主张。宋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金案”的始末

2006年5月30日,宋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黄金交易账户。

2006年6月29日,宋以低于黄金市场价格的价格成功成交。

2006年7月8日,宋买卖126笔,获利2100多万元。

2006年7月12日,工行通知宋核对账户。

2006年7月13日,银行扣留宋,宋被迫挂失银行卡。

2006年8月3日,宋接到通知,扣除巨额利润。

2007年4月17日,宋诉工行,被该行反诉。

2008年4月11日,“中国黄金第一案”一审在济南中院开庭。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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