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理财新规 银监会理财新规解读
2013年3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营的通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营的监管。新规的发布不仅将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创新。
正文/杨澜
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和居民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蓬勃发展,呈现爆炸式增长。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属于中国特有的模式,世界上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这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相关问题。这需要从监管、宏观经济、银行和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多维度的思考和审视。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爆炸性增长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131.27万亿元,同比增长17.7%;负债总额12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7.5%。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快速增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呈现爆炸式增长,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发行规模,增速均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和总负债的增速。
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和规模均创下历史新高。面向个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达到28239种,比2011年增长25.84%,发行规模达到24.71万亿元,比2011年增长45.44%。
此外,从商业银行理财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来看,2011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4.59万亿元,同期银行总资产为113万亿元,占比4.06%;2012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61万亿元,同期银行总资产为130万亿元。理财产品余额占银行总资产的5.85%。
事实上,自2005年商业银行逐步推出客户理财业务以来,不仅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每年几乎翻一番,而且发展速度惊人,其理财产品的余额也逐年增加,从最初的微不足道到去年的近6%。随着理财产品数量和规模的扩大,银行表外资产比例增加,势必给银行风险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银监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体系对经济体系的负面外部溢出。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金融危机为目标,关注金融系统风险的一些内生特征,而不是只关注外生风险。
特别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在商业银行存款中的比重逐年上升,目前新增存款中高达一半是通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渠道产生的。当大量资本通过银行理财产品的形式流入时,必然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资金的逐利性必然使得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满足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资和理财需求,也要求银行不断将这些通过理财吸收的表外资产转化为高收益的债务资产或信托资产。另一方面,理财基金在投资应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投资风险,尤其是一些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合作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允许资金流向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这类产品是“影子银行”中风险最大的部分。如果银行没有完善的投资控制流程,内部控制措施失败,就有可能在金融风险控制的最薄弱环节撕开一道缺口,充分暴露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这也是规范银行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
理财业务的“异化”
根据其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在我国银行业发展过程中,银行表内业务风险具有细分化、严格化的风险管控程度。
2011年货币政策的收紧,催生了银行表外业务的增长。但与表内业务相比,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不到位。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商业银行不断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同时也创造了大量表外金融资产,这本来是需要严格监管的。表内资产成为不受严格监管的表外资产,其资金运用和投资领域受监管约束较少。特别是一些银行信托、政府信托合作产品,将资金投向了一些受到严格宏观调控的高风险企业和领域。一旦这些,另外,如果不严格限制理财资金的投资领域,不仅会对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还会抵消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整改作用。
2012年,银监会首次提出全面控制表外业务风险,努力降低风险扩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形成的表外资产规模不断扩大,风险不容低估。新的财务管理规定将有助于监管部门规范理财业务的投资操作,堵塞机构间合作的漏洞,避免贷款管理的监管要求,避免过度的信贷投放。只有严格监管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才能加快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和持续健康发展。
“影子银行”风险
金融稳定委员会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在中国的市场现实中,影子银行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以民间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体系。
中国银行业表内资产业务一直受到严格的监管措施,从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风险指引,尤其是对贷款投资和还款来源的保障。随着银监会多年来对银行信贷业务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降低,资产质量不断提高。
中国银行业表内资产质量不断优化,各项贷款质量监管指标多年保持良好。但受存贷比、贷款额度等刚性监管指标的制约,商业银行开始倾向于通过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跨系统发行理财产品。这种跨系统、跨机构的理财产品发行,不仅规避了审慎监管,更重要的是,更容易在政策监管的盲区产生潜在风险,甚至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自2010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加强了对余额限制、表内转账和资本及风险资产拨备的要求,极大地限制了银信合作产品的规模。2012年下半年,券商获得了集体理财资格,券商充当“渠道”的银证信合作模式,使得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子银行”再次扩张,这无疑与央行收缩货币的宏观调控意图相悖,也背离了鼓励券商开展积极资产管理业务的初衷。而且因为涉及跨系统操作,增加了监管难度。
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底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2819亿元,2012年底券商资产管理规模已超过1.3万亿元,其中目标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1万亿元,集合理财产品规模约1900亿元,专项资产管理规模仅100亿元。
目前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是一种渠道业务,即“两头在外”,两头的资源、融资人、出资人都由银行控制。这种银信合作模式也造就了中国式的“影子银行”。由于银行吸收的理财资金不是存款,不受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且监管较少,杠杆率高,理财业务的投资风险单方面高度集中在银行,无法转移。“因此,银监会新的金融监管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管理,明确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和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在开业前10天向监管部门报告合作机构名单。
财务管理模式需要规范
根据银监会新的财务管理规定,商业银行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产交易平台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业务的财务管理资金近年来增长迅速。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不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种受益权、附回购条款的股权融资等。
投资于非标准债务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大多是非担保理财产品,属于银行表外资产。商业银行不需要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和计提资本,这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暴露风险。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为了规避贷款监管和额度管理,纷纷推出“资金池”理财业务,规避资本约束,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粗略统计,现有投资于非标准债务资产的理财产品约2万亿元,占理财产品总量的26%,投资于非标准资产的理财产品自然成为银行变相放贷的工具。
新规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每种产品可以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核算。独立管理是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帐是指为每个理财产品设立投资子账户,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种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以确保每种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新的理财规定是指我行“资金池”理财业务,不仅因为期限错配、短贷长贷等问题,一旦资金断裂,可能出现“庞氏骗局”,更重要的是,我行“资金池”理财业务的投资目标长期不明确、不清晰,缺乏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在我看来,这也是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最大的风险。
不仅“资金池”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居民投资意愿的增强和银行盈利能力的增强也会导致活期存款和长期贷款的特点,给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带来新的研究课题。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率管理,适度降低中长期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使资产负债的期限分配更加合理恰当,从而有效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笔者认为,该行“资金池”理财业务的最大风险不在于期限错配。正如流动性管理可以通过资产负债比例来加强一样,资金来源期限和资金池目标投资的比例管理可以更好地防范流动性风险。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投资资产的模糊性和信贷资产的质量参差不齐。“资金池”理财产品拆封单独开放,确保理财基金与投资基金一一对应,即保证债权资产质量,建立透明公开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因此,新的金融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向金融产品投资者充分披露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投资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投资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化或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