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挪用公款数千万 西安微电机研究所原副所长胡晓受审
今天上午,Xi中级人民法院就胡晓挪用公款案举行了听证会。
2月3日,农历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60岁的Xi安微电机研究所原副所长胡晓坐在被告席上。“我在西卫混了一辈子,今年就要退休了。但是,我上任副局长两个月后就承诺了这件事。我不懂法律,但我自己的私欲膨胀了,伤害了自己。”今天上午,Xi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晓挪用公款罪进行了审理。当胡晓在法庭上陈述时,他对自己以前的行为感到后悔。“我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道歉。我无法原谅自己。我死后的日子将是赎罪。”
公诉机关发现,2012年3月,任、伊森、尹涛、董三君等人计划在渭南经济开发区投资设立恒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筹集注册资本,任经西卫所副总工程师邵介绍,向时任西卫所副所长的被告提出向西卫所借款3500万元,用于恒利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及验资,并承诺给予该所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同意了,让具体处理。
同年4月1日,、陆决定以西微院名义与任私下签订借款协议,同意借给任3500万元,期限30天,利息35万元。陆贴现西安银行韩城支行西微所977.4万元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同年4月9日,向任出借银行账户资金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977.4万元、预付利息22.6万元,共计3500万元,用于向任进行恒力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及验资。
同年5月26日,任返还西微所3500万元,同时支付利息77万元。被告、陆同意将支付的利息49.45万元私分,其中分得24万元,陆分得25.45万元,余额27.55万元。事件发生后,胡晓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
Xi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晓作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追究他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刑。
“我无话可说,全部坦白。”在审判期间,胡晓对公诉指控没有异议。最后,主审法官宣布该案将在选举的基础上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