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子哥买房被骗 演员方子哥买房被骗 告中介最终获赔120万
赛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记者曹摄
法制晚报:方子哥和严阵想给新婚的儿子买套房,却被骗走了393万元。方的家人认为调解我爱家有过错,将其告上法庭。一审判决30万元后,方某家属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该案在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过错主要在于出卖人,应当承担50%以上的责任,中介人过错程度在50%以下,应当承担150万元以下。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判我爱我家赔偿120万元。
宣判后,市三中院通报,近两年涉及房屋买卖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约2000万元,呈高发态势,涉及北京链家等10余家房产中介。同时公布了中介消费的四大陷阱。
情况
方子哥被骗买房,中介被赔偿30万
2012年,演员方子哥和妻子严阵看中了朝阳区千和家园的一套房子,想把它作为儿子的婚房。没想到,在妻子代表儿子与我爱我家及北京安捷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后,房主骗走了方某购房款393万元。
由于李佳璘隐瞒了真实情况,严阵没有成功与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方子哥夫妇认为中介公司我爱我家、担保公司贾伟安杰在上市信息审核、网上签约等方面未尽到审慎义务,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0万元。
一审时,我爱我家,辩称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居间义务,并核实了出卖人的产权证和身份证。他们认为方嘉的损失是卖方欺诈造成的,与服务缺陷无关,已将全部服务费11万元退还给方嘉,因此不同意再次赔偿方嘉的损失。被告贾伟安杰公司声称这笔钱不是公司资金管理的,他不是合格的被告。
经审理,法院判决我爱我家,赔偿方某家30万元违约金。
宣判后,我爱我家,说不会上诉。方子哥对结果不满,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最终判决变更,赔偿90万元
记者了解到,涉案房屋曾以40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但目前该房屋的市场价格约为600万元。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受害方可能只能拿到60万元左右。如果中介只赔30万,就相当于方家赔了300多万。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方子哥表示,根本原因是中介审查没有履行,而担保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所以他们不应该只支付这么少。
据了解,该案曾于11月在三中院开庭一次。
今天上午,该案在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法院判决我爱我家,赔偿方嘉120万元。
据负责此案的法官称,方嘉提出上诉的理由是一审判决事实客观准确,但赔偿金额明显偏低,无法赔偿损失和规范行业。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债务2000多万元,方嘉已支付购房款393万元。本案中,合并后的方氏家族确实犯错,方氏家族起诉要求赔偿300万元,实际上默许了93万元的损失。因此,三中院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应当承担50%以上,本人对家庭的爱的过错程度在50%以下,应当承担150万元以下的数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数额较低。因此,三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我爱我公司赔偿方某家属经济损失120万元。
宣判后,坐在旁听席上穿着灰色衬衫的方子哥说:“基本上,就是这样。我要感谢审理此案的法官!”方嘉的律师表示,虽然判决后方嘉仍然遭受了很大一部分损失,但他确实觉得法官已经尽力做司法公证了。
宣判后,中介和担保公司指定的两名代理人匆匆离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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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李佳璘被判没有时间在最后审查
方子哥因给孩子买房被诈骗393万元。事发后,业主李佳璘因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高院判处无期徒刑。
38岁的李佳璘是涉案房屋的主人。用了李锐这个名字。
2012年6月12日至7月23日,严女士分五期向支付了320万元。期间,李佳璘于2012年9月26日向招商银行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并以涉案房屋担保债权463万元。2012年11月6日,招商银行在朝阳区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1月8日、12月4日,严女士两次向支付房款73万元。截至目前,严女士向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93万元。
2013年2月22日,李佳璘因涉嫌诈骗被拘留。
刑事案件显示,隐瞒委托他人出卖房屋并办理最高抵押贷款的事实,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骗取闫女士393万元。此外,李佳璘还参与了另外三起诈骗案,涉案金额超过1300万元。
最终,李佳璘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价格变动及继续追缴的犯罪所得按比例返还给包括严女士在内的四名被害人。
法院通知
中介的四个陷阱
宣判后,三中院通报,自2013年8月以来,共审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118件,占全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76.62%,涉案金额约2000万元,涉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迈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
近年来,涉及房屋买卖的中介合同纠纷呈现出高发、复杂、多样化的趋势。原因是二手房交易的一些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甚至是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今天上午,市三中院公布了中介消费的四大陷阱。
陷阱1
联合签署销售和中介合同
一般情况下,一个中介活动的过程是:当事人和经纪公司首先要签订独立的中介合同,根据中介合同规定的中介义务,在经纪公司的中介下,买卖双方会见面商谈,最后签订独立的买卖合同。因此,中介活动中有两种独立的合同,一种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中介合同,另一种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但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为缔约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居间义务完成的标志是买卖合同的签订。中介公司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特意设计了一份中介买卖合同,将中介合同与买卖合同相结合。买受人签订居间合同时,从法律上讲,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客观上,买卖合同的内容只是初步意思表示,居间公司向当事人承诺的许多义务并未实际履行。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2
中介报酬不包括房屋转让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义务完成的标志是买卖合同的签订,房屋转让属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不是居间合同的义务。但是,大多数人对这个问题存在误解,认为办理过户是经纪公司的中介义务。
因此,中介公司利用老百姓的误解,在中介合同中规定中介报酬不包括房屋转让。除了中介报酬外,中介合同专门将网上签约转让作为单独的收费项目,费用不计入中介报酬,旨在说明网上签约转让不是中介义务。
陷阱3
空第一个承诺没有保证
为了鼓励买家签订中介合同,经纪公司会对买家做出很多承诺,比如保证所有权转移,帮助贷款融资。但经纪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以合同是住建委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能随便更改为由,不将上述承诺写入中介合同。
双方发生纠纷时,经纪公司往往否认对买受人的承诺,但买受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经纪公司对其作出承诺。
四
圈套
中介公司引诱免责条款
在从事中介活动的过程中,经纪公司会要求买家签署许多文件,这实际上是在规避经纪公司的一些法律义务,或者减轻和免除经纪公司的一些责任和风险。当买家有疑问时,经纪公司一般会以这些文件没有实际意义,不影响其权利为由,让买家陷入瘫痪。因为买家对专业的交易活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基本都会签字。
然而,事实上,买方并没有详细研究文件的内容和条款。当经纪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出示这些免责文件时,由于购买人的签字,购买人很难合法维权。
法院特别提醒交易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注意经纪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房屋经纪资格;充分了解建筑结构、位置、建筑历史、权属、所有权等详细信息;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仔细签署合同,必要时咨询律师;支付时尽量选择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式;加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注意收集发票、收据等相关材料,发生纠纷后注意保存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文字/记者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