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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案宣判!受贿855万被判7年

导语:"阿里一向态度明确,在这种事情上从不妥协。"文同·李·王云作者是王笑笑2018年12月4日,阿里娱乐集团发布消息。报道称,大佑谷商业集团前总裁、阿里音乐首席执行官杨伟东因经济问题正在配合警方

"阿里一向态度明确,在这种事情上从不妥协。"

文同·李·王云

作者是王笑笑

2018年12月4日,阿里娱乐集团发布消息。报道称,大佑谷商业集团前总裁、阿里音乐首席执行官杨伟东因经济问题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当时阿里娱乐回应说,对付腐败,绝不手软。"阿里对这种事情一向态度明确,绝不会妥协."

日前,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消息,优酷网前总裁杨伟东因受贿被判刑。杨伟东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共计8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20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共收到天津某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魏的款项40多万元;2017年至2018年,杨伟东收到并索要业务合作单位“某媒体”负责人董某的房产,总价值约300万元人民币;2017年至2018年,杨伟东接受了浙江一家影视公司在杭、海两地安排的酒店住宿和疗养;2017年至2018年7月,以借款的名义,从某传媒公司高级副总裁程处获得返利300万元,其中200万元已划入被告杨指定的账户。钱是用来购买理财的;2018年7月,被告杨以借款的名义向某文化发展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某索要200万元,然后将该200万元存入被告杨指定的账户用于采购财务管理。

据媒体报道,杨伟东涉嫌腐败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优酷2018年推出的“这就是”系列综艺节目,主要是关于综艺节目的收支情况。这一系列综艺节目“这!就是街舞”打头阵之后,先后推出了“这!“这是二重唱吗!“这才是真正的”!就是灌篮”等等。但判决书并未具体指出某项目,仅提到该公司于2017年9月和10月以4.2亿元的价格从某公司购买了《西洋芙蓉锦绣花》,从受贿时间来看,2017 -2018年发生了大额贿赂。

杨伟东的证词也透露了一个重要的小道消息。杨伟东证实,他与“杨指定账户”的所有者纪某有情人关系。2018年7、8月,季某离职,从未工作。他每月给纪某2万多元,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他建议纪某去学理财,然后一共借了400万,转到纪某提供的账户上。理财产品由纪购买,理财收入作为纪的生活费。

纪的证词证实,2014年或2015年,他与成了恋人关系;2016年初,他买房时向杨伟东借了50万。2017年初,他还给了杨伟东55万元;2018年4月和5月,当他想换房子时,他提议向杨伟东借400万元。同年6月底,杨伟东说钱准备好了。他把母亲聂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到了。几天后,有人几笔转账400万到聂的招商银行账户;他觉得当时不是买房的好时机,所以收了钱就不买房了。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浙江0110刑初11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杨,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xx公司董事长,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他现在在杭州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列阳,北京市华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建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玉剑公诉刑事诉讼法第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督察张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同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法院决定延期一次审判。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2016年至2018年,被告杨担任某网络技术公司总裁。他利用全面运营管理相关平台的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共计800多万元人民币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杨索要并收受天津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的财物共计40余万元,并在项目合作期间照顾上述公司。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杨收受并索要合作单位某媒体负责人董某总价值约300万元的财物,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照顾上述公司。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杨接受浙江影视有限公司某业务合作单位在杭州、海南安排的酒店住宿及疗养,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对上述公司进行照顾。

4.自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杨以借款的名义,从商业合作单位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处获得返利300万元,其中200万元存入被告杨指定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5.2018年7月,被告杨以借款的名义向合作单位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随后将该人民币200万元存入被告杨指定的账户,用于采购财务管理。

指控所依据的证据包括: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检索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检查和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和申辩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愿意返还赃物,从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并坦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杨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名陈述,庭审期间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向王借款200万元属于正常借款,不应视为贿赂。被告人杨自愿认罪认罪,请求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年。

通过试验发现: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在担任某网络技术公司总裁期间,利用全面运营管理某相关平台的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贿赂共计8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杨向天津某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索要并收受款项共计44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照顾。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杨收受并索要商业合作单位“某媒体”负责人董提供的总价值约300万元的款项及服务,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照顾。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杨接受浙江影视有限公司某业务合作单位在杭州、海南安排的酒店住宿及疗养,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照顾。

4.自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杨以借款的名义,从商业合作单位a传媒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处获得回扣30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包括:证人王某1、牟伟、于某、董某、徐某1、张某1、徐某2、邱某、吴某1、姚某、童某、方某、范某、陈某、程某、吴某2、孙谋、陆某、徐某1、徐某2、李某、张某2、鉴定笔录及照片;验收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预约邮件、银行收据、聊天记录、房屋验收单、房屋及物品交接单、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及收据;车辆购置税信息;协助查询物业通知和交易记录;取证通知书、清单、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用报告、酒店服务合作协议、住宿文件、交易记录和凭证;扣押决定、扣押记录和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验记录和电子数据;对情况的描述;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足以确定。

5.2018年7月,被告杨以贷款的名义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冻结被告杨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开立的人民币140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包括:

证人季的证言证实,2014年或2015年与杨发生情人关系;2016年初买房时向杨借了50万。2017年初还给了杨55万;2018年4、5月份,想换房时,向杨提出借款400万。同年6月底,杨说钱准备好了,就把母亲聂的招商银行账户寄给了杨。过了几天,有人分几期把400万元转到聂的招商银行账户;他觉得当时不是买房的好时机,所以收了钱就不买房了。他还告诉杨,他打算先把钱用于财务管理。杨同意了,然后以聂的名义购买了400万元的理财产品;该行未出具借条给杨等事实;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一家文化发展公司的高级副总裁。2017年9月和10月,某公司以4.2亿元的价格从某公司购买xxxxxx刺绣;2018年7月,杨联系他,说他朋友买了房子向他借钱,但他手头没有足够的钱,问是否方便借给他。他当时没有那么多钱,答应帮杨想办法。杨说他朋友借了大概半年,让直接转给他朋友;之后向段借钱,把杨朋友的收款账户发给段,段再把钱转给杨朋友;当时未与杨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曾向杨等事实送过t恤、健身器材、耳机、手机等物品;

证人段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交易记录,确认其为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和某国际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王2联系他,说他朋友买房需要200万,问他有没有钱借给他。在他同意后,王2把对方的名字和账号发给他,转给了对方。万元;在他眼里,这200万是借给王2的。即使王2的朋友没有还王2,王2也会把钱还给他,所以他没有和王2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利息没有约定;交易记录显示:段于2018年7月6日以200万元转让给聂;

取得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投资材料,确认聂购买理财产品;

协助查询物业通知及交易记录,确认被告杨于2018年5月、6月银行账户内有400多万元;

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确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已冻结被告杨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开立人民币1400万元以上的事实;

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确认被告人杨的身份信息;

逮捕后,确认被告人杨已被逮捕并绳之以法;

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和交易记录的情况,证实其与纪是情侣关系。2018年7月和8月,季离开了一家公司,再也没有工作。他每个月都给纪发工资。两万多元只能维持纪的基本生活。他建议纪学习财务管理。之后分别向王、程程借款200万元,转入纪提供的账户。王某2在一家公司工作,给他推荐了一部剧。当时王某2告诉他,有一个团队在他的项目中并不活跃,他对以下团队的意见表示尊重。后来,他和马说,有一个基金和一个电影产业投资了一个公司。不要轻易拒绝公司的项目。后来有公司买了这部剧,同意了;当他向王借钱时,他不应该说借钱什么。他只说是短期借的。他当时没有和王二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王2曾经说过,他赚钱了,想感谢他;王某2曾给他健身器材等事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足以确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向王二借款200万元属于正常借款,不应认定为贿赂。经过调查,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了总结。被告杨所在公司与王二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被告杨为一家公司提供照顾。被告人杨还说,王二曾经说过他赚钱,想感谢他;被告杨索要200万元后,将这笔钱转给爱人购买理财产品,在索要之前,他自己账户中有400多万元;被告杨与王未签订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截至事发时,被告人杨并未退钱。综上所述,被告人杨从王处收受的200万元应视为受贿罪,本院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被告人杨利用公司职员的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但请求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年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驳回。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和量刑建议是适当的,本院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杨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

2.被告杨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冻结的人民币855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第三,收回被告杨投资理财的成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属书面上诉,须提交上诉书的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

王浩法官

人民陪审员徐兰娟

人民陪审员张莉蓉

2020年9月30日

职员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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