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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融资管理 央行等八部门出手规范供应链金融,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

导语:据9月22日央行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定企业、保障就业工作,准确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优化布局,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据9月22日央行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定企业、保障就业工作,准确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优化布局,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保监会和外汇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稳定周期的意见》,

《意见》从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内涵和发展方向、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严格监管供应链金融等6个方面提出了23项政策要求和措施。

根据《意见》,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的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供应链产业链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支持产业链和国家战略布局的优化升级。市场主体要立足各自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合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促进行业良性循环。

根据《意见》,金融机构和实体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提高供应链融资结算的在线和数字化水平。提高应收账款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全球产业链的开通和修复,规范供应链库存、仓单和订单融资的发展,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

《意见》要求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推进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审查规则,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供应链金融业务运营风险、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金融技术应用风险的防控。

《意见》强调,供应链中的大型企业应严格遵守纪律,确保账户权利,不应排挤小微企业的利益。各类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加强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

以下是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监会外汇局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流通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银发[2020]226号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做好金融支持稳定企业、保障就业工作,准确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高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优化布局,现就供应链金融监管、发展和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供应链金融是指借助金融技术,整合来自整个供应链产业链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相融合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的金融解决方案,快速响应产业链中企业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的价值。

支持供应链和国家战略布局的稳定升级。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为出发点和目标,适应产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加快创新和标准化发展,促进产业链的修复、重构和优化,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坚持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协调。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科技平台要围绕主业,基于各自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合作,深化信息协同和技术赋能,提升供应链金融的场景和生态,提升线上和数字化水平,提升产业链的信息透明度、成交安全性、产销稳定性,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力和延伸提供支撑。

注重公平有序的市场和行业良性循环。核心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合理有序拓展商业信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打造大中小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是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标准化、发展化和创新化

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掌握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建立更加稳定、紧密的金融机构与实体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系统全面的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完整性和协同性。

探索和提高供应链融资结算的网络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见、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网上“三查”。支持探索利用电子签名在线签约,开展身份认证验证和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和互认。

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平稳上下游产业链。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和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充分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金融支持作用。对于国家战略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质贸易发展等重点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债券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绿色渠道,及时应对融资需求。

提高应收账款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发行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更便捷的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票据发行、流通和融资效率。

提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效率。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权利,为中小企业融资应收账款提供便利,降低中小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确认应收账款权利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企业高效融资。

支持开放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高企业在国际产业链中的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向国内销售转移,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恢复与海外合作伙伴的业务联系,支持出口企业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和政策性融资等方式承接履约订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和损失。

规范供应链库存、仓单、订单融资的发展。金融机构可以在交易背景真实、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强、价值和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进行存货和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有效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实现与仓储、物流、运输等核心企业和管理系统的信息互联,及时验证库存、仓单和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增加业务中断保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的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服务,扩大承保范围,做好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

第三,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供应链中票据平台的功能。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发行、流通和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进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互联互通,明确各平台的准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筛选和监控预警机制。

推进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制度,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登记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加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制度要素的数字化和规范化,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效率。

第四,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和审查规则。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点,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进行差异化监管。在还款主体明确、还款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核核心企业向上下游企业提供的融资时,可以重点审核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商业承兑汇票和债券之间的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应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V.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和供应链的整体情况,建立以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为基础的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核心企业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应符合大规模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防范。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技术应用,通过“金融技术+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客体信用”、交易信息生成“数据信用”的一体化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全程在线资金监控模式,提升操作系统的严谨性和执行力。

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供应链融资交易的真实性,警惕虚增、虚构的应收账款、存货和重复抵押质押。对于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和资产管理人应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和必要的风险控制程序,加强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防范金融技术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增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运营监控和应急能力,有效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

6.对供应链金融的严格监管和约束

加强支付纪律和账户确认。供应链中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要求,将逾期未支付给中小企业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对于被公示的供应链中的大型企业,如果对小微企业的支付逾期且双方无异议,债券管理部门应对其新增债券融资进行限制,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

保持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不得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的账户,通过附属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种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应付账款流通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允许封闭式流通和有限的融资服务商。如果核心企业和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排挤小微企业的利益,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

加强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能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公司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不得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法律事务部

商业部

国有资产委员会

市场监督总局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汇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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