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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成立

导语:根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3月12日召集中央金融管理部驻上海机构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

根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3月12日召集中央金融管理部驻上海机构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并召开了上海协调机制第一次全体会议。

上海协调机制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接受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协调机制召集人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金,成员为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负责同志。

上海协调机制以引导和协调为导向,不改变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或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安排。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促进上海金融改革发展稳定,推进金融信息共享,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落实金融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建立上海协调机制,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要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合作,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上海协调机制近期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上海协调机制作用,督促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的通知》,紧密结合上海实际,提高效率,制定精准政策,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是构建上海市重大金融风险排查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对上海市金融风险及其处置的监测、跟踪和安排,掌握风险“地图”并不断更新,牢牢把握无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三,支持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加快落实《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的30项意见》,为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四,抓紧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上海市协调机制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交流了疫情防控资金支持和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支持,审议通过了《财政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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