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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爱诗 港区国安法将使香港“沦为人治”?梁爱诗:没有可能

导语: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法》的首次审议,并对外公布了其主要内容。但是草案的内容有很多细节,比如中央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与此同时,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法》的首次审议,并对外公布了其主要内容。但是草案的内容有很多细节,比如中央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与此同时,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和泛人大代表开始“抨击”,质疑该条例草案会令香港失去司法独立,“人治”。

针对这些问题和“攻击”,《环球时报》记者21日采访了原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前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她说,中央政府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况,可能包括香港的“新疆独立”、“西藏独立”案件,或特区政府高级官员的“叛国”案件。但香港一些法律界的“人治”、“帝治”、“干预”的论调,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环球时报:涉港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在香港设立国家安全局。有声音认为这是因为中央政府“过重”压缩“一国两制”空。你以为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

梁爱诗:香港国家安全局的职责和任务在草案的说明中已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特区政府一直在处理社会保障事务,但缺乏处理国家安全事务的经验和执法机制,这是一个缺点。但在香港设立国家安全局,只是弥补了这个不足,并没有压缩“一国两制”空。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局驻香港人员除遵守国家法律外,还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得侵犯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作为一个中央机构,肯定会受到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因此,不存在“香港国家安全局不受管辖或监督”的情况。

举例来说,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解放军已在香港驻扎了23年,并遵守《驻军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20多年来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故或事件。

环球时报:根据草案,特区将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法律专业人士称,该委员会的权力“过大”,可能会干扰检控和司法,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对此你怎么看?

梁爱诗: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条例草案的内容,律政司辖下的国家安全罪行部门负责检控国家安全法律案件,与香港其他罪行的检控程序并无分别,不受外来干预。至于警察部队下属的国家安全执法部门,如果在调查严重犯罪时需要监控通信或进行挨家挨户搜查,也需要获得批准并严格依法办事。权力过大还是干涉司法独立?不可能。

环球时报:有反对者声称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安全顾问可能是“市委书记”、“皇帝”。

梁爱诗:首先,这位顾问不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员。他的职责是就与履行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提供建议。委员会将尊重他的意见和建议,但他不能直接做出任何决定。这怎么能叫“皇帝”?

其次,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集中在重大行动的分析判断、政策制定、机制建设和协调上,而非执法本身。真正的执法要通过警队下面的部门依法进行。这不是“皇帝”。

环球时报:香港有很多关于“行政长官委任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讨论。有法律界人士声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法官审理案件是香港的惯例,而行政长官委任法官是“人治”和“行政干预司法”。他们的观点是否合理?

梁爱诗:首先,根据草案的内容,行政长官应从现任或符合资格的前裁判官、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终审法院法官中委任数名法官,并从临时或特别法官中委任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那么,如果任命了“几名法官”,很有可能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任命一名具体的法官,而是要制定一份可以审判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犯罪的法官名单。

第二,要清楚说明,香港的法官原本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无论是现任或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都是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委任的。当然,行政长官委任了他委任的部分法官处理国家安全案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此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能对国家安全事务的知识、技能和认识不足,而行政长官作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可以从大局出发,对国家安全事务有更清晰的认识。因此,行政长官委任法官并不是一个不寻常的决定。

另外重要的一点是,虽然行政长官可以委任法官,但他不会也不能干预审判,法官仍然独立行使司法权。此外,法官的免职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纪律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决定的,而不是行政长官对审判结果不满。因此,行政长官委任法官不能被解释为“行政干预司法”或“人治而非法治”。

环球时报:根据草案,香港国家安全局和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如何理解「特殊情况」和「很少」?

梁爱诗:在港英政府时期,如果总督违法犯罪,他必须回到英国接受审判。不久前,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前政府官员和分离主义运动领导人被以“叛国罪”起诉,他们也是在马德里最高法院受审,而不是在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我觉得这可能是一种“特殊情况”。

香港可能也有“西藏独立”、“新疆独立”的情况,因为香港对这些问题完全不熟悉,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中央政府当然要处理,我觉得也没有问题。当然,什么是“特殊情况”和“极少数”取决于以下具体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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