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不良贷款 农信社不良贷款 不可“一卖了之”
对于农村信用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具体分析原因,分类解决,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对于债务依赖户和不良贷款“钉子户”,可以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催收
近日,笔者在河北省某县调研时发现,近年来该县农村信用社在处理不良贷款时经常“卖了”,出现了贷款项目被打折打包“转卖”给民间组织或个人,然后购买者向相关农户“讨债”的现象。据了解,这种做法并不是全县独有的。因此,成功的购买者经常诉诸威胁甚至暴力手段来讨债,导致一些公共安全甚至刑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这已经成为当前农村信贷市场的一个缩影。
数据可以证明。央行一季度发布的信贷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3789.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9%,远高于商业银行1.04%的不良贷款率。如何更好地处理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如何创新涉农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已成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面临的严峻问题,直接关系到惠农扶农金融政策的落实效果。
截至3月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1672家,农村商业银行492家,农村合作银行115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大、比例高,既有历史和客观原因,也有自身管理问题。
第一,改革进程曲折复杂,历史包袱沉重。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承担了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1999年前后,农村信用社吸收和改造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良贷款率在此期间也大幅上升。特别是在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社会稳定,贷款转移到农村信用社,90%以上的贷款难以收回,也形成了不良贷款。
二是内部管理水平不高,信贷管理粗放。贷款发放重于贷后管理,企业贷款重于农贷,大额贷款重于小额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是信贷员数量不足,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三农”客户群体规模大,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人员相对短缺,年龄结构不合理,缺乏金融、金融和法律专业知识是常见的情况。
第四,农民缺乏金融知识,法律观念淡薄,契约意识淡薄。此外,影响农产品收获和价格的不可控因素很多,农村小微企业盈利能力低。他们未能偿还贷款并不少见。
笔者认为,完善农业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需要从这四个方面入手,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实和加强信贷队伍,详细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类化解,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对于债务依赖户和不良贷款“钉子户”,可以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催收;对已经调整或重组的村级集体贷款,要与当地政府、村委会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坏账要按程序逐级报批核销;如果借钱的自然人失踪,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或者网上搜索,收集线索和信息;对于暂时难以归还的,可以通过提高贷款来增强“造血”功能,培养还贷能力;对于不符合程序的贷款,应当完成保全资产和避免丧失诉讼时效的程序;对信用社从业人员违规发放的贷款,要彻查、登记,采取挂钩工资、离职后接受贷款、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限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