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湛辉 官员邱春雷和情妇曹淑君庭审现场秀恩爱 为掩盖权钱交易
广州市卫生局前副局长邱春雷和情妇曹淑君在试验现场展示了他们的爱情。医疗器械商人曹殊君,为了掩盖权力交易,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
新快报记者梳理了去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裁判文书,发现曹殊君是被处罚最重的被告,因为他用大量金钱贿赂了很多人,或者说是在去年广州的贿赂案中。
广州市卫生局原副局长邱春雷一直密切关注这起受贿案。目前,邱春雷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邱春雷的情妇曹淑君,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后,拒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犯罪情节严重”,决定维持原判。
官员邱春雷和情妇曹殊君在审判现场示爱,以掩盖权力和金钱交易的本质
贿赂五名公职人员
这名女商人被判十年半监禁
曹殊君,46岁,曾经是一个买卖医疗器械的商人。根据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曹淑君于2004年至2013年在长沙某医疗器械贸易公司挂靠,从事医疗器械销售活动。在此期间,她参加了许多医疗设备的招标,并多次行贿。
经查,曹向广州市卫生局原副局长邱春雷行贿410万元,向花都区卫生局原局长朱行贿45万元,向广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所原所长陈勇行贿41万元。
此外,2011年至2013年,曹殊君向从化市良口医院原院长陈明行贿现金共计20万元,向花都区卫生局原局长朱志宁行贿现金共计12万元。据此,法院决定以受贿罪判处曹殊君10年6个月有期徒刑。
在忏悔审判中,“示爱”
法院认定,定金交易
宣判后,曹殊君认为量刑过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本案的焦点人物邱春雷也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
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由于两人涉嫌现金交易,但赃款去向尚未核实,指向两人的最有力证据是调查阶段的供词。但在各自的审判中,两人都翻供,否认受贿,说是相恋多年,两人的爱情从一个“共同话题”开始,与金钱无关,没有金钱交换。
曹殊君和邱春雷做朋友以来,生意上赚了几千万,这是无可争议的。曹殊君在二审时只承认向朱行贿15万元,其他人予以否认,请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缓刑。
本案的判决一直备受关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邱春雷一审判决中表示,两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充分确认”邱春雷从其爱人处收受410万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殊君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也认为两人的供词原件可以对应,足以受理。另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殊君、邱春雷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有行贿的动机。
"两人之间的情人关系无法隐藏他们金钱交易的本质."法院称曹殊君没有如实供述,自首,受贿“特别严重”,决定维持原判。
一个
量刑观察
中级人民法院的研究报告指出,“受贿罪处罚轻,非监禁刑率高”
行贿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过去很少。甚至贿赂也因为“从轻处罚”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广东省高级法院曾挂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统计了2010年至2012年广州的贿赂案件。从判处的刑罚来看,115人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年以下拘役。109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被免除刑事处罚,其中176人被判处缓刑,非监禁刑适用率接近80%,报告指出:“一般来说,受贿罪刑罚较轻,非监禁刑适用率较高。”
2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贿赂和重刑案件开始出现
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贿赂犯罪的量刑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用语,适用条件明确规定受贿一万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司法解释出来了,广州法院也迎来了重判案。2013年,广州车管所爆发窝案。广州市仁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老板黄继红向8名警察行贿1000多万元,其中包括向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晶行贿60万元。
黄继红因受贿被判处12年监禁,并没收了200万元财产。此外,黄因伪造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万元,没收财产200万元。这种贿赂手段近年来创下了新纪录。
判断统计
80%的被告被判缓刑,如果涉及他的罪行,缓刑的可能性很小
昨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搜索,统计了去年广州两级法院涉及60多名被告的60多起贿赂案件。曹殊君是这里最重的行贿者。
据统计,受贿金额比例与此前调查大致相同。20万以下30人,20-50万之间20人,50-100万之间6人,100万以上4人。同样,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行贿者,几乎都被判缓刑。几名被告涉案金额较大,但也被判缓刑,因为被认定为“单位受贿”。据统计,在所有案件中,80%的被告被判处缓刑。
但与前一种不同的是,部分被告人,涉案金额较小,主动认罪自首,但被重判三年甚至五年,主要是因为行贿人有犯罪记录或者涉及重大安全事故。而且如果犯了其他罪,不管多严重,几乎没有缓刑。
■数据链接
重点是近两年腐败案件中对行贿者的判断
1.原东莞市政法委副书记高受贿175万元,“垃圾大王”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东莞人保要求原东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高行贿175万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数千万巨款向吴湛辉行贿。因为认定“单位行贿”,所以企业主不得不从轻发落
东莞市环保局原局长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东莞某公司老板赖多年向行贿4970万元,以获得东莞市环保局垃圾处理站的承包权。调任吴湛辉后,赖洪钟向继任者袁绍东行贿75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受贿罪的罪名不当,认定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3.幸运的是,大部分贿赂没有发出,行贿者被从轻发落
为承接广深港客运专线某引水工程,某私企业主将500万元利润的近一半给了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原党委书记陈炳根。各种原因后,只发了68万。后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行贿人何金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