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买意外险 老人买意外伤害险后去世 保险公司:不尸检不赔偿
老人去世时,医院和警方都出具了证明其意外死亡的材料。但中国人寿阳江分公司仍要求家属做尸检,称只有尸检才能确认老人是否意外死亡。家属拒绝尸检,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近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原告胜诉,责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48万元。
法院认为,受益人提供了医院和警方证明,保险公司以“尸检”通知的形式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受益人显然是不合适的。
该家庭的律师告诉记者,最终判决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保险费。
事故争议
交完保险一周后,老人去世了
老人的儿子陈先生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江公司如东镇保险营销部的业务人员多次来公司推销保险。
2012年5月21日,陈先生的妻子为其在的岳父投保了“中国人寿绿舟意外伤害险”和另外两种保险。
陈先生表示,同日,其父与中国人寿阳江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中国人寿绿舟意外险”保险金额为48万元,保险费为480元。被保险人是陈先生的父亲,受益人是陈先生。
2012年8月18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陈先生的一位亲戚回忆说,他于2012年8月25日下午2点来到陈先生父亲家,但没有人开门。之后发现陈先生父亲躺在厨房里,马上通知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抢救无效,陈先生父亲去世。
阳西县如东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称:“诊断意见:意外死亡;治疗意见:心外压迫、人口呼吸等抢救无效。”
阳西县公安局如东派出所接到陈保一名家属报警,走出去处理。郑问家属,做了笔录。该家庭成员声称,没有必要对陈保的一起意外死亡进行法医鉴定。
索赔保险公司表示不会支付尸检费用
我家当天打95519向中国人寿阳江公司报案。
2012年8月26日,中国人寿阳江公司派人到现场调查,询问家属情况。
经询问,中国人寿阳江公司发出通知信:“公司认为,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导致您的被保险人意外伤亡的外部伤害。”
“根据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必须具有意外伤害事实才能获得意外伤害和死亡的保险费,而不是意外伤害致人死亡,我公司不负责支付死亡保险费。鉴于没有意外伤害致死的证据,需要确认你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是意外伤害所致,只能通过尸检确认。”
“书面上要明确告知的是,火化前还有机会通过解剖证明意外伤害和死亡的原因。如果放弃这个机会,可能面临无法提供意外伤害证据,公司不支付保险费。”
那是盛夏,广东的天气更热。家属表示,考虑到老人遗体不宜在殡仪馆停留太久,为尊重死者,老人遗体于2012年8月28日在阳西县殡仪馆火化。
拒绝索赔的家庭成员起诉了保险公司
陈先生平时在珠海,但得知父亲去世后,直到火化那天才回家。他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提交了赔偿申请。
2012年12月7日,保险公司向陈先生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的定义是由外部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老年人的死亡同时不具备上述特征,因此不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2013年8月6日,陈先生向襄阳市江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寿阳江公司支付保险费48万元。
据称,他被告知不必对尸检的后果负责
中国人寿阳江公司当庭辩称,被保险人为死者购买了意外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意外死亡,陈先生索要保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公司称,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老人的死亡并非意外,因此该公司向受益人发出了一封通知信,并由他的妻子签字。该函已明确告知,如果不进行尸检,可能会导致无法理赔的法律后果,但陈先生仍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火化尸体,无法查明被保险人的死因,后果由他承担。
法庭听证
一审:没有尸检不可能为原告提供证据
经审理,阳江市江城区法院认为,老人去世后,中国人寿阳江公司发出了通知书,并做出了明确通知。
由于老人的尸体由家人保管,家人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火化前解剖尸体,并确认其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陈先生负有证明死者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的举证责任,但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依职权取得的证据,无法证明老年人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
鉴于家属有责任在火化前查明死因,陈先生应承担未能证明的责任。
因此,江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终审查:尸检不是受益人的责任,应该支付
判决后,陈先生不服,向阳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当地医院、派出所认定老人意外死亡。
经保险公司调查,阳江地区周边医院未发现老年人住院或门诊记录。因此,老年人死亡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死亡,即由直接造成身体伤害的突发、非故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死亡。
保险公司提出反驳,老人死亡不是意外,没有证据证明。虽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送达通知书,要求死者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但尸检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
在陈先生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和派出所的调查意见已初步证明保险事故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该事故不是意外事故,应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以通知函的形式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受益人显然是不合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良后果。
2015年3月3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保险公司支付陈安先生保险金48万元。
行业声明
没有尸检已经成为索赔的障碍之一
中国知名保险公司北京市程楠区负责人李强告诉记者,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受益人在索赔时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是没有尸检报告。
李强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要求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包括医院的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
李强承认,这些证明是受益人容易获得的材料,也可以识别保险事故的性质。
李强告诉记者,现在有些保险公司要求尸检,要求受益人提供尸检报告。他分析有两个原因。第一,此类赔偿金额较大,保险公司必须高度谨慎;第二,一旦受益人不愿意进行尸检,保险公司就有理由拒绝赔偿。
“中国人的习俗是把自己埋在坟墓里。出于对死者的尊重,家属一般不愿意做尸检。这给了保险公司一个把柄。”他说。
法律服务
大多数法院会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现在经常有报道说保险公司以“家属拒绝尸检”为由拒绝赔偿。在该报5月11日报道的“阳光3.15”专栏中,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女孩死亡后,保险公司以没有尸检为由拒绝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坚持尸检,否则会以拒绝赔偿相威胁。我该怎么办?
王小鹰是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承担了大量的保险纠纷,他通过《法制晚报》提醒公众,他可以拿出法律法规来对抗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其能够提供和确认的为限。
王小鹰说,这项立法考虑到了保险事故的复杂性,索赔人在证明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她说,如果保险公司在合理维权面前拒不赔偿,死者家属可以去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一般遵循保护受益人的原则,在受益人完成基本举证责任时支持其主张,不承认保险公司对‘尸检’的辩护意见。”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