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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 国外银行账户之管理

导语:自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一部银行账户管理条例以来,中国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经历了两次重大改革,直到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发布,最终建立了以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为基础,以四种结算账户为主导的账户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自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一部银行账户管理条例以来,中国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经历了两次重大改革,直到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发布,最终建立了以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为基础,以四种结算账户为主导的账户体系。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账户体系的实施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币银行账户体系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因此,借鉴外部账户的先进管理经验,对完善我国账户管理体系,提高账户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委托监管避免了银行的监管套利

外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和账户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监管”。主要是指依据一定的管理原则或“监督精神”而不是具体条款规定的监督行为,很少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因此,国外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大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商业银行为了满足要求,根据自身理解和风险偏好制定规章制度,共同目的是符合监管精神。但监管部门注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即通过了解商业银行在制定规章制度后最终达到的标准,如客户满意度、案件发生率等,来判断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和运营合规性。这个特点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银行的监管套利。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和“管理”关系并存

外部账户管理最突出的特点是银行和客户之间“服务”和“管理”并存。

第一,银行有业务自主权。

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理念、产品研发能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开发不同的账户产品,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益。另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重点和风险偏好选择自己的客户。如果银行认为一个客户不能给它带来利润或者带来的利润很少,银行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账户等服务,可以自行设定门槛筛选客户。

第二,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契约”关系。

我国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基本上是银行在监管框架内提供特定的金融产品,客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以一个账户为例,客户如果需要开立公司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根据自己的资金用途从四种结算账户中选择一种,账户功能受法律法规限制。外资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以开立企业结算账户为例,由于国外并不限制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种类,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账户向客户提供无限量的产品和服务,如限制从账户中提款、约定账户的有效期限等。,并且这些服务可以通过与客户签订协议而不受外部约束来达成一致。所以和客户是有“契约”关系的。

第三,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外资商业银行与客户的管理关系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基于自身风险偏好对客户的管理上,客户也有一定的权利。

一方面,商业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根据反洗钱、反恐融资等风险控制要求,全面、细致地审查客户身份。当商业银行发现客户的行业、过往信用记录等存在疑点时。,或者认为风险高于银行可接受的水平,银行可以主动拒绝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客户达到一定的进入门槛。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还必须按照反洗钱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客户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交易监控和报告、持续识别等。这些管理内容和国内目前的要求差不多。

另一方面,面对银行,客户并不是完全脆弱的,他们也有权利要求银行为他们提供服务。比如法国规定银行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拒绝为客户开户,但如果个人客户被拒绝在任意两家银行开户,可以向法国银行申请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为其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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