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波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成立 杨剑波称将上诉
光大“乌龙手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经过延长审理,最终迎来一审判决。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建波败诉。律师杨建波在法庭上表示,他将坚持上诉。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发生交易系统“乌龙手指事件”,ETF套利期间下单234亿元,导致当日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光大证券通过ETF出售股票和股指期货,采取措施锁定亏损。证监会认定这是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拔尖”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被罚款5.23亿元,光大证券负责人杨建波等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措施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光大证券“乌龙手指”主角杨建波因不服证监会处罚,于今年2月8日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今年4月3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杨建波要求法院裁定被告证监会撤销其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时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一、错误的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幕信息;二、光大证券案当天下午的套期保值交易是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利用内幕信息;三、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针对错误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幕信息的争议,指出杨建波认为被告关于错误交易信息违反《立法法》、超越其法定解释权限、违反《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开性原则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指出以媒体披露方式披露内幕信息至少应满足三个条件:相关媒体报道能够被市场主体广泛知晓,媒体披露的信息完整,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相信媒体披露的信息是可靠的。根据当天的报道,当天大盘指数大涨的原因还有很多其他的猜测和报道。原告关于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套期保值交易开始前披露了错误的订单交易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光大证券在下午套期保值交易中是否使用错误的订单交易信息的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者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实施相关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原则上应当推定其使用了内幕信息,因而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当日下午,光大证券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均进行了空的单边套期保值交易,交易条件是因错误指令而建立巨额多头头寸,利用了内幕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单边影响,无法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因此,杨剑波下午持有的光大证券的套期保值交易是基于既定的投资计划和市场中性投资策略的指令,并驳回了不使用内幕交易的主张。
关于杨建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建波作为当时光大证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议,并在当天下午负责实施套期保值交易。因此,证监会认为杨建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非不合适。
宣判前,杨建波表示对判决有信心,如果败诉将继续上诉。
光大证券乌龙手指案述评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