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吴英 一线 | 前浙江亿万女富豪吴英减刑宣判:由无期减刑至25年
《第一线》作者张勤
3月23日上午9时30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吴英减刑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2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0年。
据公开资料,吴英于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他原本是浙江本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因集资诈骗被抓入狱之前,是浙江省著名的亿万富翁。
此前,“吴英案”曾引发学术界和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广泛讨论。在《一线》中发现,吴英案的审理经历了几个波折。
2009年10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吴英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吴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整个案件,吴英被判处死刑,没有立即执行,判决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
吴英死缓期满后,浙江女子监狱提出依法减刑的建议,建议将吴英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经浙江监狱管理局审查后,提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女子监狱举行公开审理。
后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吴英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有悔改表现,应当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将吴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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