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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政策 南京拟实行积分落户政策 买房需超80平社保缴满2年

导语:南京市已就《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结算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外国人在南京定居政策将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单纯购买60平米以上并缴纳一年社保的政策将被取消。根据新规

南京市已就《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结算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外国人在南京定居政策将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单纯购买60平米以上并缴纳一年社保的政策将被取消。根据新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才可以落户。除了交两年社保20分,你还差80分。想买房定居,就得选80多平米的房子。

新条例草案规定,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户籍迁入南京。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申请将账户移至南京。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本市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累计积分达到100分;无严重犯罪记录。

具体积分规则中,申请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1平方米得一分,最高不超过100分。出租屋不计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多套房面积不累加。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每满一年加10分。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加5分。也就是说,外国人来南京买房定居,交了两年社保,还差80分20分。如果他买房定居,就要选80多平米的房子。

附上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申请将其户籍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由公安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申请办理: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在南京;

被聘为江苏省大学生村官,在本市工作;

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专项扶持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持有《江苏省境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市人才居住证》乙证,在本市工作或创业;

博士后出境人员在市区就业或创业;

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在本市就业或创业;

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创业;

在普通高校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或者取得全日制本科、专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毕业生;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市辖区内就业或者创业的人员;

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或二级职业资格,或国家三级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本市市区就业或创业的人员;

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允许在本市定居。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父母依靠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未成年子女依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的住所;

原籍为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现役军人父母投靠配偶,父母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的住所,迁入后该住所的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

在本市有学生的高校毕业生,从大学生集体户申请户口,迁回城镇;

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城镇定居的;

原户籍为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籍的;

原户籍部门是刑满释放申请恢复户籍的人员;

原户籍是本市居民,后来因为下放、边防支援、三线建设支援,户籍迁到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父母是本市集体户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情形,受托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受托人户籍所在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归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由公安部门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从这个城市征募的士兵从军队中退伍;

未在本市应征入伍的军人退伍后在南京安置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在南京;

无军籍退休工人安置在南京。

是第三种情况,允许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定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由公安部门向有关军事部门申请办理:

驻宁夏军人家属随军;

驻南京部队女军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安置在南京并由用人单位聘用的退役运动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由公安部门向体育部门申请办理。

第八条符合本市定居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由公安部门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居本市农村,并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你信任你的配偶,你的配偶在本市农村有家庭账户和合法稳定的住所;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在本市农村有家庭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已是其迁入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未成年子女信任父母的,其父母在本市农村有家庭账户和合法稳定的住所;

原户籍在本市农村的大学毕业生,户籍挂在大学生集体户口或江苏大学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流动人口一旦成为村集体经济成员,在本市农村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家庭承包地,无合法稳定的就业,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的住所,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原来来自城市农村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避难情形,被避难人在本市农村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原籍在本市农村的退伍军人已恢复户口。

前款第七项情形,迁入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受限制。

第十条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迁入本市农村的申请。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避难迁移户籍的,应当征得户主、避难人和合法稳定的住所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宅,是指购买、自建、继承、捐赠的住宅产权房屋,并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单位办理租赁登记的出租房屋,但不包括私人出租房屋。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市辖区内有合法职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稳定收入,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政府授权的评估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资格,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估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申请迁入户口。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积分结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科学控制人口规模,加强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就业和生活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申请积分结算的非南京户籍人员。

国家、省、市对户口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结算,是指根据一定的积分指标,对非南京籍户籍人员申请在本市城镇定居的条件进行量化打分,达到相应分值后,方可申请在本市定居。

第四条积分结算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积分结算,负责指标计划、评分标准、信用评分评审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结算、积分结算信息系统建设、积分评审汇总、排名公示、结算资格认定等工作。,并指导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预审、结案处理、居留期限和犯罪记录审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历证书、住宅、税收、科技成果等的审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编制积分结算指标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整体结算指标计划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行政区域的年度具体结算指标定额。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得分

第七条申请积分结算,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本市有效《江苏省居住证》;

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无严重犯罪记录。

第八条积分结算指数由基本指数、正指数和负指数组成。

总分等于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得分。

第九条基本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居住、连续居住年限等。

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决定是否分配积分、具体分数和累计分数,累计分数不得超过100分。本市两套以上产权房,不加累计积分。

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是否缴纳,分别分配积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限不重复计算。

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的连续居住情况,最高不得超过20分。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超过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连续居住年限。

第十条奖励指标包括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情况、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就业促进和科技成果。

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决定是否加分和加分。

获得国家教育系列和经教育部门认可认可的国内学历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为准,不增加累计加分。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加分。

根据申请区域,决定是否加分和加分。

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加分和扣分。

根据本市近5年社会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根据国家、省、市综合表彰奖励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不增加其他表彰奖励。

根据创业带动的就业人数,给予相应的加分。

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和在本市的实际应用和创造效益,给予相应的加分。

如果申请人同时有“纳税”和“促进就业”两项奖金指标,则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减免指标为违法行为、不良信用、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公安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整积分指标和标准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南京、中国等媒体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结算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结算申请材料。验收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和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登录南京市公安网站积分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评估。达到规定分数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积分结算,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积分结算申请表。

户口簿和身份证。

江苏省有效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检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验收;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的数据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分值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得分,并根据各区的指标计划,按照得分等级分别排名。同分者按基本指标分排名;如果基本指标分相同,优先选择本市长期缴纳社会保险的排名。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和各区定额,根据积分排名确定各区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发给各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取得房地产产权证的房屋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申请人用人单位的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安置条件的,可以在就业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进行户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拥有产权房,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允许随迁;迁移户口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积分受理申请后结算,评分指标的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在处理期间不进行积分调整。

申请人获得的分数此时有效,需要重新计算下一份申请。

申请人在落户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分落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积分落户过程中的受理、审查、公示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当事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申请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5年内不予受理;户籍已办理的,注销户籍并返还原居住地,依法取消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空置的结算名额将根据积分排名进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积分结算工作中了解到的人员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用语的含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房屋;政府向被担保群体提供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租赁期限半年以上。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依法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申请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有稳定收入,依法纳税。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过国家统一考试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资格,通过政府授权的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估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期限是指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期限。

纳税是指已经依法申报缴纳的税款,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包括罚款、检查、追缴税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对申请人的相关时限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户籍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直接户籍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申请直接户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_ _ _月_ _ _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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