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娅 深圳女高管地铁猝死案宣判 被告地铁集团赔偿31万元
南方日报:备受关注的深圳女高管地铁猝死案,11月26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麦德龙集团应对死亡结果负责,认定责任比例为30%为宜。被告应急中心在履行职责时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麦德龙集团被依法判处赔偿原告何某某、梁某某311,477.55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回放
女子倒地50分钟,猝死
2014年2月17日上午10时27分,IBM深圳公司35岁的经理梁某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出口处的台阶上摔倒,并保持这个姿势50分钟。监控录像显示,梁摔倒后曾发出求救信号。
法院发现,梁当日倒地4分钟后,地铁集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观察并喊住她,分别于10时40分和10时46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当日上午11时18分,120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
2014年2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死亡证明显示,梁系猝死。
这件事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梁娅的家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事发后,7名路人劝阻,两名地铁工作人员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判断依据
地铁没有履行其安全义务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依法保障其经营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不仅包括预防和消除危险的义务,还包括事故发生后提供合理协助的义务。
本案无法确定梁的死因、被告地铁集团的行为与其死亡结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参与程度。但梁乘坐的是被告地铁集团运营的地铁,被告地铁集团作为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者,有义务依法保障梁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梁等普通民众有理由相信,如果他们在地铁站内的生命处于高度危险和紧急状态,他们将立即得到被告地铁集团的合理保护,这是他们对被告地铁集团的合理期待和基本信任。
法院判决
地铁集团有30%的责任比例
根据查明的案情,被告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9分钟后拨打110,15分钟后拨打120紧急电话。在此期间,工作人员只站在梁身边观察和呼喊,没有对梁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被告地铁集团未能通过其完善的监控设施和巡逻人员及时发现梁坠地。更重要的是,被告地铁集团内接受急救培训的员工在到达现场后未能及时判断梁的危急情况,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法院认为,15分钟后拨打120个紧急电话超出了普通人可以接受的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度。
综上所述,虽然梁的死亡不是被告地铁集团直接造成的,但梁倒地后,地铁工作人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可能会耽误宝贵的抢救时间。因此,福田法院认定,被告地铁集团未能为梁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梁的死亡负责。福田法院自行认定责任比例为30%。
法院还认为,被告急救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完成了车辆调度和调度工作,充分履行了职责,而救护车的到达时间和急救人员对患者的识别和治疗方法超出了其控制范围。因此,被告应急中心在履行职责时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福田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