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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十一条 《民法典》案例解读--第十一条

导语:民法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民法特别法及其效力的规定。 民法普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对民法,即民法典的集中和专门的规定。其特点是立法内容的完整性。立法方法

民法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民法特别法及其效力的规定。

民法普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对民法,即民法典的集中和专门的规定。其特点是立法内容的完整性。立法方法的一般性。立法形式的完善。适用范围全面。

民法特别法是指民法普通法以外的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和其他非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特征在于其表述是民法以外的法律规定,包括民法以外的其他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具体内容不同于民法和普通法。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范围不同于民法普通法。

中国的民法特别法可以分为两种: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民法特别法,其中商法是最突出的一种。知识产权法原本属于民法。民法特别法的主要部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其他非民法规定的民法特别法,如涉及大量物权法规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民法特别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规则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当具体案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特别法中的具体法律规定时,应当直接适用民法特别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就应该直接适用。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民法的这一特别法本身就是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根据这一规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直接确定,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个案分析

大连蓝雨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货运航空空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蓝雨科技与案外人AVIC华东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同意AVIC华东光电有限公司向蓝雨科技购买液晶显示屏。通达公司受蓝雨科技委托将液晶显示屏委托给货运公司,货运公司为通达公司出具了货运空运单,并将液晶显示屏交付给东方航空公司进行实际运输。蓝雨技术公司在东方航空公司空提货时只收到一半的液晶面板,东方航空公司空向原告出具了“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承认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一些货物。双方对货运单空中“承运人责任限额声明”条款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经审理,法院认为,货运空运单上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声明”的约定是货运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的内容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空,法院裁定,货运航空公司和东方航空公司空应按申报书中载明的赔偿方式向蓝雨科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评论:《民法》第11条规定了特别法在适用法律方面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而本案的判决依据之一,《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有其他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也体现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涉及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作为规范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别法空,自然应首先适用《民用航空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款要点本条是关于《民法典》地理适用范围的条款。

民法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规范何时、何地、对谁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地理适用范围是民法的空之间的有效范围。

民法的地理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理范围内的效力。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任何国家都可以决定各种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民法的领土效力可分为领土效力和域外效力。

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民法的法律效力可以达到其管辖的所有领域,但超出其管辖范围无效。总的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涵盖我国主权管辖的所有领域。然而,在确定具体民事法律法规的效力时,由于制定和颁布民事法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也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的一切法律,国务院制定和公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视为中国领海的一切地区,如中国驻外使领馆、在中国境外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和飞机等。

该条没有规定《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是指民法在制定该法典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效力。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般不能产生域外效力,但随着国际交流的发展,为了保护国家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产生域外效力。

后一款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规定,主要涉及国际私法问题,依照具体法律规定处理。

个案分析

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盛泰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顺天公司在美国向B公司出售一批棉针织童装,S银行应B公司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同意将第一受益人中介IPO公司转让给汇丰台北分行,第二受益人顺天公司。顺天公司委托嘉宏公司承运上述出口货物。由嘉宏公司出具并交付给顺天公司的提单正本称,发货人顺天公司和收货人以银行s的指示通知了B公司,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给IPO公司发了一封信,称收到了开证行在信用证下退回的单据。现在舜天公司持有上述全套正本提单。顺天公司要求嘉宏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双方对是否适用中国法律有争议。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均为在中国大陆注册经营的公司,嘉宏公司和舜天公司均不是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所涉及的运输合同的签订地点和货物的装运港也在中国上海。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评论:该条规定了我国民法适用空的范围,涉及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时适用法律的选择,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本案中,嘉鸿公司提出适用香港法律,但根据双方的注册地、设立地、经营地、所涉及的运输合同签订地、货物发运地,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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