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 2018北京人才住房新政全文:可租、可买、有补贴
关于优化住房保障政策和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
京建发[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人才服务、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通知》的要求, 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服务和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首都“四个中心”的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三市一区”建设和本市其他国家或重点功能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才战略资源作用,实施更加积极的住房扶持政策,优化经营环境,吸引人才来京工作创业,促进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生产与城市的融合,职业与居住的平衡。在就业和创业人才聚集区布局上,就近筹集住房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以区为主,全市协调。以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为主要组织筹集、分配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政策指导和统筹分配。
计划管理和分级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计划时,结合本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人才引进需求,确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享产权住房,满足合格人才的特殊供应,并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和筹集计划管理。
租购并举,以租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为主,共享产权住房分配和人才租赁补贴发放为辅。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
第三,明确责任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全市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园区工作。根据全市人才工作的需要,我们将统筹安排部分市级人才引进用房的专项分配。
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本辖区和所辖园区人才住房扶持政策的实施,负责本辖区服务保障人才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园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住房运营细则,负责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筹集、分配和管理,配合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面向人才供给的公共租赁住房
用于人才供给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筹集、分配和管理,只出租,不出售,回收利用。
住房筹资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园区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式住房。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根据人才需求,按照有关程序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条件、人才结构、实际需求、职业和住房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园区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长期租赁集体土地、收购社会存量住房、园区周边重建等方式筹集住房。
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调整人才聚集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住房,满足各类人才供给需求。
申请复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才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无房,或者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的;
2.市、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
3.如果本区确定的单位已经就业或承包一定年限,各区确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的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公园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在单位注册地或办事处所在地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就业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查。,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人才标准、就业情况和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登记和配租,配租通过登记制度组织实施。
租金管理
公租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布。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费用后确定,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当一致。
市、区政府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已运营人才配租,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
运营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经营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附属专业企业经营。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与房屋拆迁人和承租人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监督管理
对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的监管是产权单位的责任,产权单位只出租不出售,不得变相出租出售。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发现违规使用、擅自转租、出借、空等行为,要按照租赁合同严肃查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规。
租赁期内,各类人才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者离开,退休,等等。,且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腾退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时,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复检,符合条件的续租。
其他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装修、租赁和管理中未尽事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人才供应共享产权房
人才供应的共享产权住房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筹集和分配,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和回收利用。
建筑饲养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产与城市相结合、职业与居住相平衡的原则,在园区内及周边建设和筹集共享产权住房,满足本地区人才居住的需要。通过新建筹集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注明安置合格人才;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应当指定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申请复审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全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2.如果本区确定的单位已经就业或承包一定年限,各区确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的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在单位注册地或办事处所在地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职情况进行初审,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家庭报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进行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的人才标准、聘用等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登记和安置。
配售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人才共享产权住房安置,可与稳定就业的非北京家庭住房需求统筹考虑。
1.组织分配。共有产权房的安置可由摇号或同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购房家庭情况确定。其中,如果按照评分法确定选房顺序,各区可以根据人才的迫切需求、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对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评分排队确定。具体规则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在项目采购公告中公布。
2.多余房间的处理。共有产权房屋竣工交付后,未售出的房屋可以保留一定期限。预留期后如仍有剩余,则由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机构收购作为人才出租的公租房。
后续管理
原则上,共有产权房屋的购买者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当征得代理机构的同意。购买人取得产权证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购买者取得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市交流服务平台出售给区内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人才家庭。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房管部门和机构做好房屋出售后共有产权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房屋的封闭管理和回收利用。
其他的
规划、设计、装修、平均售价、产权份额确定、后续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才租赁补贴和住房扶持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才租赁补贴标准,对引进人才给予租赁补贴,解决住房问题。租金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引进市级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人才标准和范围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引进的非北京市优秀人才和境外个人,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购买普通商品房自住,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七.其他
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和实施本区发展服务保障人才住房建设的筹集、申请条件、分配管理和使用监督等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园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园区服务保障人才开发的住房建设筹集、准入标准、分配管理和使用监督等操作规程,经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以专题报告或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本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确保人才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出台人才住房扶持政策的地区,应参照本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