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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后需要还债吗 深圳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后不用还债了吗?

导语:新京报今天报道,最高法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试点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率先试点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后

新京报今天报道,最高法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试点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率先试点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后是否不用还债?如何区分恶意逃债?深圳率先试行个人破产制度有什么意义?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好地帮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符合法律思维。”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采访时说。

参与起草破产法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对新京报表示,深交所此前曾出台过个人破产条例,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将是一次有益的示范。

另外,深圳颁布的法规只是地方性法规。深圳以外地方的债务人财产诉讼应如何解决和执行?李曙光解释说,这一次,最高法发布的文件中提到,全面落实特区内外自然人破产案件判决的法律效力,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重点1: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从而免除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亿万自然人和商业自然人。这些主体会有各种债权债务。当他们的债务超过一定限额时,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债务过多或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李曙光说。

他认为,对于那些“诚实和不信”的债务人,应该有一个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给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刘俊海还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帮助那些按照法律思维“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这部分债务人,他们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由于除了他们的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被诈骗等。,债务高。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幸的,但他们不是坏人,法律应该保护这群人。”

焦点二: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钱吗?

-有先决条件的部分豁免

个人破产后就不用还钱了吗?刘俊海解释说,个人破产是有先决条件的部分豁免。

“自然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因为被宣布破产而直接免除。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一定的监管期,才可以豁免。在监管期间,债务人的生活受到很大限制,没有高消费。”刘俊海说。

深圳的个人破产规定做了很多限制:居住在深圳,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保,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严格行为限制的三年检查期后,剩余债务可以免除。

李曙光还说,债务免除是有条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不是说你会马上被豁免。比如美国7年,香港5年。在此期间,你将继续偿还债务。”

焦点三:老赖恶意逃债怎么办?

-根据刑法进行电击和打击

实施“个人破产”会不会导致个人恶意逃债,松动“老赖”?

刘俊海承认老赖会有一些趁机逃债,假破产逃债的可能。“但没有人愿意恶意滥用这个制度,不是衡量这个制度是否应该建立的标准。”

他说,要防止个人滥用破产制度,一要依靠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打击和打击,二要依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前预防,三要依靠制度的监督,四要依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要依靠可靠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六要依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让债务人知道失信的成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早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让所有资产都可以为你找出来,为你清算,保护债权人。

这一次,最高法再次强调,深圳要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接受采访的专家都表示,深圳的开创性示范将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些可复制、可扩展的经验。

背景: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逐渐破冰

个人破产制度在政策上的推广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李曙光作为我国最早提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学者,从那时起就提出要颁布个人破产法。

李曙光称现行破产法为“半破产法”,因为它是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部分。

“2006年,新破产法制定并起草了三年多。当时关于个人破产的内容是否要写还存在争议。第一、二次审查稿其实都有个人破产内容,但由于条件不成熟,最后还是被拿走了。”他回忆道。

什么条件不成熟?李曙光解释说:“当时,缺乏信用信息系统,一些人没有还钱。另外,金融系统互不通风,向工行借钱也不能向建行借钱。另外,当时主要是现金交易,信用卡消费很少,对信用不够重视。”

近年来,个人破产制度加速发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们有许多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声音。

2019年2月27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表示将研究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同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法等13部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依法合理免除,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然后,去年10月,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审结。

在拥有120多万个体工商户,占商业主体总数近40%的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层面破冰。今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工商联执行主席林慧早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企业在发放企业贷款时,约有70%到80%的企业抵押了个人财产,这应该说是自己的生命。希望这部法律能够保护这些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为深圳的发展建设承担责任的企业主,给他们一个缓冲的机会。”

新京报记者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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