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紫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指南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现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内容:
一、活动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三条。
三、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独立于住所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详见附件;
4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3 .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5.申请人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
6.两张一寸彩色照片。
V.应用的方式和方法
1.应用方法。申请人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2.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亲自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也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不及物动词处理程序
1.应用
申请人应向资阳县行政服务中心烟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
2.接受
窗口认定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对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⑸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和书写错误。
3.批准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4.服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一并交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入网手续。
七.搬运地点和联系电话
资阳县政府服务中心,地址:资阳县政府服务中心一楼15号窗口。电话:0915-4411130。
监督举报电话:0915-4425335
八、处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九.费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收费。
资阳县烟草专卖局
2019年7月17日
安康市资阳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资规[2017]003-烟草局001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康市资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安康市资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地区零售点布局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市中心商业区、主次干道、街区等设立零售点。在满足社会消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原则上,零售点不应人为设置。
第七条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内不再设立新的零售点;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得设立零售网点:
已纳入拆迁规划区;
不符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的有关规定的;
商业建筑未形成杂货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示销售场所的;
住宅区内除平地板全开门商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管理化学品、化肥、农药、油漆、药品等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有腐蚀性和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
主营建筑材料、机电配件、通讯设备、五金器具、建筑装饰、车辆销售与维修、美容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电器、计划生育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医疗器械、金银首饰、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屋中介等。,与主业烟酒副食无关,不具备独立于主业的场所,如香烟陈列、陈列、储存等。,不得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领域。
第九条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违法不诚信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申请人,在从黑名单中除名前,不得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自然聚落、新聚落、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落、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等农村地区零售点设置标准为250-300人/件,每增加250人可增加一个零售点。已经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零售网点布局不会新建。
除农村自然居民点、新居民点、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居民点、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农村居民点、旅游景区旅游服务区外,农村不得设立零售点。
第十一条集中交易商品的大型市场,按照50-100户/套的标准设立零售网点。已经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零售网点布局不会新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网点:
旅游景点旅游服务区提供咨询、餐饮、日用品等服务场所;
高速公路服务区;
有安全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
非结算项目。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七条中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出入口两侧的距离。距离应按行人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来测量。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十条所称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地区。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康市资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1月1日实施的《资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零售网点,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