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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水货手机 厦门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涉及食品手机家具等

导语:【前言】  保健食品是假货,手机促销虚构原价,家具材料偷梁换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天上午,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本报独家发布了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范围涉及保健食品、手机、家具等方面消费典型案例,同时请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前言】

  保健食品是假货,手机促销虚构原价,家具材料偷梁换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天上午,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本报独家发布了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范围涉及保健食品、手机、家具等方面消费典型案例,同时请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志瀚律师予以点评,希望借此能给广大市民消费带来警醒和启示。

  【案例1】

  注册公司生产假货

  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案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14年8月13日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章某等人开设的假冒保健食品地下生产窝点,抓获章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查获3600盒“西洋参含片”、9655瓶“原参液”、9600板“铁皮枫斗胶囊”等大量的假冒保健食品、包装材料。

  经查实,2014年以来,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其注册的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鑫富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仁康药业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颗粒、片剂、口服液等半成品,从外地购进定制的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在湖里区城乡接合部的出租房内,雇佣人员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纯手工装填、包装等方式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章某等人将其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通过物流销往外地多省市,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律师点评】

  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本案中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以及购置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大量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

  公开刊登虚假广告

  中博手机城促销活动涉嫌虚构原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调查发现,隶属于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第十三经营部、第十八经营部的SM四楼总店、罗宾森三楼旗舰店、中山路中华城店、瑞景旗舰店、江头航母店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8日的手机促销活动中,涉嫌价格虚构,并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在媒体上刊登三款手机促销广告:奥克斯W5001原价999元,促销价499元;奥克斯V988原价1698元,促销价899元;康佳W936原价1398元,促销价699元。活动时间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3月8日止,活动地点为上述提到的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调查事实表明,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在该活动的前七日没有销售过上述三款促销手机,即三款促销手机的原价涉嫌虚构。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且必须在商品吊牌上标明“原价”和“现价”。

  厦门市工商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第十三经营部、第十八经营部各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律师点评】

  降价促销是经营者为扩大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而采取的主动降低自身利润,调低商品价格,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的一种常见销售手段。倘若商品本身的价格客观上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而是经营者采用虚构的方式创造一种价格降价的假象让消费者信以为真,从而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显然此时经营者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的价格促销,而是披着“降价促销”的外衣下的价格欺诈行为。

  所谓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实质上是侵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经营者通过虚构或隐瞒商品的部分真实情况,从而对消费者消费与否的主观心态产生影响。本案中的商家虚构降价事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相关部门有权对其依法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消费者亦有权要求商家对其价格欺诈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3】

  出境无法正常通话

  三星手机N7102深陷“频段门”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4年3月17日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5月向厦门某商场购买了一部三星N7102云石白S2G手机,价格4700元。该商场网站上宣传该型号手机支持全球所有制式频段,但是胡先生2014年2月到达香港使用该款手机时,发现该手机无法正常通话。胡先生经调查了解,是手机缺少波段造成,其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胡先生要求退还该款手机,并要求商家给予手机款一倍的赔偿。

  湖里区工商局投诉台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胡先生随即向湖里区法院起诉,经湖里区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厦门某商场退还胡先生购机款4520元及延保费160元,并赔偿4520元。

  【律师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的销售者在其网站上对涉案手机宣传时声称其能支持全球所有制式频段;但消费者胡某使用时发现该手机并无法实现其宣传所称的某些功能,也即该款手机的宣传和实际功能不符。显然,本案的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虚假陈述,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可以认定构成消费欺诈。由于本案是在新消法生效之前,故仍适用旧消法关于消费欺诈“退一赔一”的规定,暂未援引新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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