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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标准 防暑降温费怎么发?山东省人社厅最新通知来了

导语:为了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疫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了《关于高温天气防疫劳动保护的通知》。《通知》要求做好高温天气的疫情防控工作。各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疫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了《关于高温天气防疫劳动保护的通知》。

《通知》要求做好高温天气的疫情防控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疫控制和防暑降温的主要职责,做好工作环境的定期消毒、工作场所的通风、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采取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冷饮和保健品,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认真采取一切防疫和控制措施,建立严密的防疫防线,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高温天气加强安全生产。各用人单位应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如果每日最高温度达到40℃以上,当天应停止工作;每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00-16:00暂停室外露天作业;每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倒班休息,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作业人员加班。加强对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的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得强迫其从事危险作业。

按规定缴纳防暑降温费。根据通知,各类企业应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按照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6月、7月、8月、9月计算下达,计入企业成本。在职并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纳入分配范围。员工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做好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必须坚决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未按规定标准向员工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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