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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时间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证据?看看发生在西安的这个案例

导语:近年来,通过微信进行借贷交易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大量案例表明,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证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远远不够剪图。最高法发布“微信

近年来,通过微信进行借贷交易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大量案例表明,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证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远远不够剪图。

最高法发布“微信”作为证据

裁判规则与五个典型案例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决规则,以“微信”五个典型案例作为证据。

1.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确认用户身份和内容未被删除和篡改——张之投资中心诉深圳市牛樟芝药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主要观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通过微信出具了借条,但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存在且由被告出具,故法院拒绝承认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拨打的电话号码是申请人,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真实身份是申请人——唐树军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案例要点: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是一致的。在法庭上,如果通过被申请人的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信息和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申请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关于微信号是伪造的说法不成立。

3.符合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易宏刚诉冯雪礼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审判实践中的最终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册非实名微信时,应确定微信聊天双方均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所涉及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模棱两可,不能相对完整,能体现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录音资料,受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李康诉王苗苗、王灿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点: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录音材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判决的依据。微信语音的认证效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对所讨论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表述;由于微信语音的易变、难识别等特点,有时不足以作为证明依据。所以除了微信语音,其他证据也要充分提供支持。

5.未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可以成为最终证据——肖金平诉简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如何采纳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及其证明力大小,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时,必须做出新的考虑。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不区分可采性和证明力,但仍然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来确定。

案例一

不能证明聊天截图的对方是被告

原告撤回了诉讼

近日,Xi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微信聊天证据的贷款纠纷。

王刚声称,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万多元。2018年,一部分钱陆续退回,还有一万多块钱没还。因为再三提醒,他们只能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未出庭,原告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了其提醒、对方回复借用等内容,但原告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是被告本人。

办案法官杨宁表示,要被接受为证据,需要具备三个法律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只有截图,未保留原终端载体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原告曾在庭审中黑掉被告微信,无法再检索原始信息,极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方面,截图只有聊天内容,没有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或微信号。聊天界面昵称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也不能明确证明聊天内容确实发生在原被告之间;相关性方面,聊天内容虽然包含还钱信息,但是金额不明确,不能与原告主张的还款金额关联。所以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事实和主张,最后原告撤回起诉。

钟表业之旅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聊天记录和朋友圈证据有助于支付

2018年6月,包括苏某在内的四人先后加入长春某公司,约定月薪30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险一金。同年9月14日之后,公司放假,但对四人的拖欠工资只字未提。在多次讨薪无果后,四人去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然后去吉林省总工会求助。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发现,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微信不定期、零星发放,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工资数额。但是在其中一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里,他们发现了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来的工资报表,以及该员工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一起工作的照片和视频等。为了找到企业放假的证据,律师指示这四个人去公司收集证据,录制视频资料。

包括苏某在内的四人提起诉讼,申请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劳动期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节假日期间最低生活费用共计4万余元。法院受理微信聊天记录、小视频、朋友圈信息等。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今年2月,法院裁定支持四人的所有主张。

案例3

微信借了2万,没还

虽然没有贷款,但是微信上的各种交流足以证明

和邱是老乡,关系很好。

2017年1月16日,邱通过微信向借钱。“有个项目急需签约。我会找你转两万到三万,22号给你。”因此,通过建行网银、微信、支付宝转账共向邱支付了2万元。邱某微信回复:“收到了,谢谢,过几天给你。”

1月22日以后,多次向邱要求付款,但邱以各种理由回避。因邱拒绝偿还贷款,向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起诉邱,要求邱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等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与原告在微信上的沟通足以构成借款协议。原告向其支付贷款2万元后,双方已建立贷款关系,被告邱某应向原告陈某返还贷款本金2万元。被告邱某被判处向原告陈某偿还贷款本金2万元,利息2100元。

案例4

只有微信转账截图

不能证明贷款关系丧失

据《检察日报》报道,俞和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打电话给唐,说父亲生病需要支付住院费,向唐借了5000元。唐赶紧在微信上转了5000元给于。因为说好了只需要十天就能转过来,唐就没有让余打欠条。但过了一个月,余无意还钱,唐只好催,余不承认。

由于余没有欠条,唐不得不以微信转账打印截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唐未向被告余提供手机转账的原页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微信转账截图中显示的收款人“随风”是被告余。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唐与被告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唐的诉讼请求。

专家建议

如何正确收集微信证据?

使用微信进行交易和转账时,如何获取合理有效的证据?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所讲师刘海洋建议,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证据时应注意几个方面。首先,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我们的微信账户。用于证明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其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变的特性,结合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真实身份;第三,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用户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通过对比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信息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所的张妮建议,当事人应善于利用微信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资料。所以重要的聊天记录要在日常聊天中借助收集功能妥善保存。

文本可以通过截屏保存为图像,语音可以通过采集功能保存,避免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丢失;注意聊天内容的连贯性。如果涉及语音信息,保留原语音。

在微信转账无借条的情况下,刘海洋建议将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微信账户对应的转账款项性质定义为贷款。最好事先约定明确一个微信账号归借款人所有。转账时,应使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注明款项性质、借款人姓名、还款日期;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澄清事实、金额、还款日期等。对方的贷款,并保留聊天记录;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在催收时通过微信记录、聊天等方式明确借款事实及相关具体信息,并保存上述证据。

专家说

微信证据鉴定有哪些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以微信证据为代表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法院民事案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微信证据认定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正确收集微信证据?华商日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

微信作为证据的案例大幅增加

大数据统计

6年2000次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刘海洋表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法律地位;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体上形成或存储的信息。根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集的诉讼案件大数据统计,微信作为审判程序证据的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20多起增加到2018年的4万多起,这表明微信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已被广泛用作电子数据证据。

刘海洋表示,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但内容和可操作性相对粗糙,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微信证据的应用有待进一步加强。2016年,“两高一署”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电子数据采集、提取、审查和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年初,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从刑事诉讼法层面规范和丰富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

主题、内容和真实性

微信证据认定存在三大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所讲师张妮认为,微信证据认定的难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主体很难确定。微信不实现实名制。有些微信账号不绑定手机号,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录。微信的用户名只是作为昵称显示,而不是用户的真实姓名,因此无法确定微信用户的主体身份。如果不能证明微信用户是当事人,微信的证据在法律上与本案无关。

其次,内容难以识别。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案件所依赖的核心证据是原始书证,包括纠纷所涉及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等。,这很容易区分真假。相比书证,微信证据的内容识别难度要大得多。

第三,内容碎片化,无法识别微信证据的真实性。与书证不同的是,微信证据可以完全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当完整的聊天内容无法还原,相关聊天内容没有旁证无法被法官接受的情况下。

张倪认为,也有有效的办法解决微信证据认定难的问题。比如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准确识别微信用户。在微信没有实名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双方的自我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的识别、第三方机构即软件提供商腾讯等的协助调查来证明用户是否是当事人。,而且当事人的关联性也可以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来确定。

张倪还建议成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认证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与纸质书证相比,电子数据证据最大的缺陷是其公开性和不稳定性容易导致用户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删除。”法院可以通过微信运营者查询,要求其提供相关技术协助,为微信用户提供客观证据,以证明证据真实,但过程仍比较复杂。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明确鉴定规则,是电子数据证据作为独立证据使用的最佳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张海洋认为,由于微信的实用性特点,如易过期、任意主体单方面故意删除、举证方断章取义截图、利用技术软件在后台篡改具体内容等,微信证据的认定面临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的巨大挑战。在实践中,微信证据作为原始证据,最多可以与其他电子数据证据和其他类型的民事证据结合使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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