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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长葛:征地拆迁领域贪渎犯罪交织日趋隐蔽

导语:□本报记者赵宏奇□本报记者高于展有人把“一夜暴富”的梦想寄托在征地拆迁补偿上,想方设法申报更多的征地拆迁面积。但是,没有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这个想法是不会成功的。河南省长葛市河上桥镇村民贾某

□本报记者赵宏奇

□本报记者高于展

有人把“一夜暴富”的梦想寄托在征地拆迁补偿上,想方设法申报更多的征地拆迁面积。但是,没有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这个想法是不会成功的。河南省长葛市河上桥镇村民贾某收到征地拆迁补偿费120万元,其中虚报取得30多万元。长葛市产业集群土地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原副主任张因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和贾一样,有7个单位和个人受到张的照顾。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发现,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张因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0多万元,受贿罪7万元,分别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受理。

根据长葛市检察院的调查,职务犯罪中经常存在贪腐现象,犯罪手段隐蔽、复杂、多样。

支付拆迁补偿费30多万元

张负责长葛市老城区、河上桥镇、金桥办事处征地拆迁的补偿、附属物清点和补偿工作。2011年10月,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征用河上桥镇村民贾某经营的食品厂。市政府决定,由张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河上桥镇政府工作人员、村负责人对贾食品厂地面附着物进行检查登记。根据拆迁补偿的有关文件,经初步核算,会计师周认为,贾食品厂的配件价值在90万元以下。

“我觉得赔偿金额应该是140万。”贾不同意赔偿价格85万元,要求增加赔偿。村长的人也向周解释了贾的想法。但根据周计算的赔偿费用报告,贾的赔偿应该在87万元以上。张某向周某反映,何上桥镇政府申请对贾某食品厂的附属物进行拆迁补偿,其反映的补偿金额为120万元。张要求周按此数额上报。

根据法院判决,2011年11月的一天,贾到张的办公室,拿出1万元寻求帮助。后来,贾的哥哥又给了张一万元。这样,贾的赔偿金额从87万元增加到120万元。

“感谢费”经常引起诱惑

负责张某案件的检察官、长葛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调查科科长魏小东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张某帮助贾某获得高额赔偿后,更多的人主动找他帮忙,并送去了几千到几万元的感谢。

2011年底,长葛市计划修建东环路,但该路段需要穿过老城区一个村庄的两个水泥地面。村党支部书记王想把这两块梯田当成附属物,给村里更多的补偿,于是找到张的同事朱,把他的想法告诉了他。张和朱去村里登记了地上的附属物后,没过多久王的村里就获得了12万元的赔偿。为了感谢张和朱,王从赔偿的12万元中拿出3万元给了朱,朱又把1万元交给了张。

范经营的机械厂也在该区拆迁范围内。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范给张寄去了1万元,感谢他在拆迁过程中对自己的照顾。

根据判决,张从7名行贿人处共获得7万元,行贿人也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

认为,张之所以屡获成功,一方面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可以利用这一点,虚列赔偿;另一方面,张比较幸运,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认为帮助别人“受益”就不会被举报。

挖掘腐败案件

“张受贿,只有他和当事人在场,当事人得利,自然不会说什么。这样的利益交换看似隐蔽安全,但赔偿金额是公开的或者会受到群众的关注。”长葛市检察院反诽谤局局长孟介绍说,在医院组织检察民警在河上桥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期间,无意中听到群众在讨论村里征地补偿问题:“这个厂能值120万元吗?里面肯定有猫腻。”

群众的讨论引起了警察的注意。经检察长批准,反诽谤局展开初步调查,发现村内及周边乡镇部分工厂征地拆迁补偿金额较高,疑虑逐渐集中在张身上。在取得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后,张涉嫌犯罪的事实浮出水面,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说,行贿人告诉检察院,如果张没有担任该市产业集群区国土环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他不会拿钱来感谢他,但张拿了钱后,他会争取更多的补偿费。比如2011年7月,长葛市规划修建解放路时,需要对鹤上桥镇某村7名村民的青苗进行补偿,本来是正常补偿,但该村多收了5万元。村党支部书记侯某在向村民支付3万元后,将剩余的2万元交给张表示感谢。

“我后悔了。我认为给群众更多的钱不是坏事。群众给我一点感谢费,问题不大。现在我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张被绳之以法后,多次向办案人员表示悔意。

“职务犯罪往往存在贪腐现象,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化的特点。但是,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与贪污贿赂案件相比,其侦查过程更加公开,更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发现。因此,在贪婪的情况下,我们获得了证据并同时取得了突破。”孟表示,在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获得异常高额利益时,往往会对负责此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表示感谢。这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不仅造成了国家资金的损失,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

孟认为,要全面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公示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向群众公开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具体事项,积极接受群众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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