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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法学教授徐昕:在这样严重违法的法庭上,多待一分钟,都可能随时被气死

导语:许多法警围攻本案辩护人之一徐鑫教授2020年7月11日,包头王永明案继续开庭。这是审前会议以来最激烈的冲突,律师们表现出了中国辩护人的风格日前庭审中,法院非法剥夺律师李爱军、李启珍的辩护人资

许多法警围攻本案辩护人之一徐鑫教授

2020年7月11日,包头王永明案继续开庭。

这是审前会议以来最激烈的冲突,律师们表现出了中国辩护人的风格

日前庭审中,法院非法剥夺律师李爱军、李启珍的辩护人资格,拒绝两名辩护人出庭,并强迫两名辩护人在庭外“拖延”辩护,激起了所有辩护人的愤慨。

今天上午,辩护律师提出先解决两位律师李出庭的问题,但法院对此不予理睬,强行启动了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的程序,企图强行开庭。很多辩护律师要求举手发言,但被警告。很多律师要求审判长回避,但不断被警告,法庭一片混乱。

在混乱中,Xi向东律师发现检方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秘密录制了视频,然后提醒法庭立即休庭处理此事。休庭后,辩护律师担心书记员删除视频,销毁非法证据,于是去查看,要求法院封存。这时,法庭上的法警集合起来,冲向律师,公诉人、法警、律师乱成一团。混乱中,徐昕教授被法警野蛮推了两下,造成了更大的混乱和言语冲突。

在这种迷茫中,徐昕教授等众多辩护人面对着无惧违法的公诉方、合议庭、法警,坚持依法辩护,展现了中国辩护人的风采。

检察官的贿赂丑闻在法庭上爆发了

在下午的庭审中,更让人震惊的事情出来了。公诉人之一李曾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辩护律师当庭向法院举报,要求播放索贿录音,但合议庭非法屏蔽律师请求。

虽然李的索贿记录没有在法庭上出示,但没有直接证实他涉嫌犯罪。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李在法庭上的表情非常不自然,他没有给出任何解释。而不是像前几天庭审时那样频繁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是一种没有喊叫的“反对”。休会后,一个旁观者发现他的外套后背湿了。

这一事实令人震惊,法院应立即决定休庭,将犯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这个案件的审理充满了不规范之处

自预审会议以来,该案的审理出现了如下许多违规行为:

1.女被告被男法警殴打。2020年7月5日,当庭女被告人石在被押送途中,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被一名姓夏的男法警殴打。

2.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益。李爱军、李启珍两位辩护律师已征得各自被告同意审理其他案件,并书面告知法院,他们有“正当理由”暂时离开法院。但被法院认定为“拒不出庭、拒不辩护”,剥夺了辩护资格。

3.合议庭的组成是违法的。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由七人合议庭审理。法院本应告知被告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但未能如愿。

4.庭审不公开举行,庭审不直播。偌大的法庭里,只有十几个观众,200多个座位空,但观众被挡在法庭外。合议庭也以不具备直播条件为由,拒绝允许直播。

5.一审程序应在二审法院进行。“未经授权不能做”。本案涉及民事案件40余件,终审法院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成为证人,不应该在这里审判。事实上,本案没有二审程序,严重违反了二审终审制度。

6.法官主持审判。《刑事诉讼法》、《最高刑事诉讼法解释》、《审判规则》明确规定审判长主持审判,维护审判秩序。但两位法官不仅主持庭审,还警告辩护律师,严重违法。

7.未经审判非法召开联席会议。此案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公安、检察、法律、政法等部门就案件召开联席会议,不审查证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就案件涉及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理等事项“达成统一共识”,完成了案件的秘密审理。

8.公诉人在法庭上侮辱了辩护律师。2020年7月8日,一位助理检察官公开表示,辩护律师在“表演”,侮辱向东、、、、冯等律师:“一群法律盲”。第一公诉人徐亚光也表示,他对辩护律师说的是“什么宪法”、“诡计”、“放肆”。

9.起诉书不符合起诉标准。比如红红、贝贝等昵称直接定性为昵称;如宋劳尔、老乔等俗名也直接定性为昵称;再比如写公安机关为“东安机关”,士兵为“斌”,月为“年”...更严重的是,有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没有区别,违法和犯罪也没有区别。对被告的具体指控事实不明。严重违反《刑事诉讼规则》第358条,即“起诉书中描述的涉嫌犯罪事实的要件应当清楚、准确”。

10.公诉人拒绝送达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被告及其辩护人申请撤销公诉人职务。在法院宣布休庭一小时后,第二公诉人李宣读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写的是“稀土高新区法院”,而不是申请人。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11.公诉人藐视法庭的权威,随意缺席。检察院接到法院预审会议通知后,本案第三检察官文立新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天缺席预审会议。

12.公诉人严重滥用法律监督权。辩护人发言时,公诉人当庭宣读法律监督意见,严重违反基本规章制度。

13.助理检察官在法庭上发言。审判期间,助理检察官发言。辩护律师指出他没有资格发言后,没有收敛,继续发言。医院第一公诉人徐亚光没有阻止。

14.公诉人未能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对殴打女性被告不予关注。本案女被告石在押送途中被法警殴打。这件事的性质极其恶劣。然而,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官并没有对此给予任何关注。

15.公诉人非法参与审判程序,操纵审判场所。本案第一公诉人徐亚光当庭表示,是他参与决定将审判地点设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法。

这么严重的违法审判,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必要继续这样的审判吗?

休庭时,徐鑫教授舔着胸口,一脸痛苦,嘶哑地说:“这么严重的违法法庭,多呆一分钟随时都有可能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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