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破产 个人可以破产!又一地宣布了
简介:继深圳之后,另一个地区启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指引》。
部分内容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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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半破产法”。深圳之后,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指引》,通过附条件债务免除、诚实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方式,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实现破产制度中财产免除的制度目的。
这本工作指南的出版,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今年8月,深圳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个人破产制度与商业银行密切相关。一些大银行家表示,个人破产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些信用贷款,比如一些银行对高杠杆或资质较弱的人收紧风险控制条件,但现在说还为时过早。业内也有人认为,个人破产需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诚实不幸”的债务人摘掉“老赖”的帽子。比如个人破产重组要形成偿还以前债务的责任,避免通过破产向银行抛债。
为什么要实行个人破产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简而言之,当一个人破产时,法院宣布他破产,并清算和分配他的财产。
但长期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将不得不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企业同样的破产保护,无法退出市场重生,同时经营风险将无限转移给个人和家庭,从而为高利贷、地下银行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生存空间。
而且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防止其永远陷入债务危机,防止背上沉重债务后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名誉受损的情况下,破产保护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年行为调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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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浙江省的工作指引,目前只要求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算。
深圳明确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然而,两者都要求连续三年参加社会保障。
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的要求是:
在浙江省有户籍、在浙江省居住并连续三年在浙江省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算。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集中债务清算。
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条件为:
就债务人而言,居住在深圳并连续三年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障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一般有一个调查期,浙江5年,深圳3-5年。
根据浙江省工作指引,如果全体债权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止执行,则不存在行为检查期。也可以对行为设定调查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或者以行为调查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调查期为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程序后五年。
深圳规定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组、和解三种程序。其中,清算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三到五年的调查,如果不存在破产欺诈行为,且遵守了行为限制,则未偿债务可以依法免除,获得新生。
在破产程序中限制债务人的行为是国际惯例。
在消费限制方面,浙江的工作方针禁止九种行为:
乘坐商务舱、头等舱、软卧、船舶二等舱、G头高速动车组二等客车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
在三星级酒店、宾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
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或装修高档住宅;
租用高端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机动车辆;
旅游度假;
孩子上高成本的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生活工作不需要的其他消费行为。
职业限制方面,浙江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深圳禁止债务人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有多少人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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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朱一聪律师表示,与即将在深圳实施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相比,浙江的工作指引有着相同的思路,即保护诚实、不幸的债务人。工作指引出台后,大量的人申请破产是正常的。因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已经存在,引导他们破产也是条例应有的含义,但不会导致恶意逃债的破产潮。已经设计了一系列系统来避免恶意逃避债务,帮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重生,并防止和惩罚破产欺诈。
其中,债务人需要履行充分申报财产和债务、未经许可不得出境、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变更时及时申报的义务。债务人拒绝配合或者协助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调查,拒绝回答询问,或者拒绝提交有关材料的;提供虚假或者篡改的信息,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故意实施或者协助实施隐匿、转移、销毁、不当处置财产、财产权、金融凭证等不当减少财产价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训诫、逮捕、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实施后,会有多少人申请破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院院长曹曾表示,目前,符合深圳市居住门槛并连续参加深圳市社保三年的人员约有600万人。参照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人数约占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估计每年约有五、六千宗个人破产个案。“刚开始申请的人可能会少一些,几年后会慢慢增加稳定。”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截至9月底,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237起,完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147起。
此外,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结算涉及的债务总额为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1.77亿元,合计结算3350.349万元,平均结算率为16.53%。全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的债权人685人,其中金融债权人138人。全省共涉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712起,涉案金额2.482亿元。
个人破产制度也有望跨地区有效。
有业内人士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治外法权”是实施中的首要问题。“深圳一个人破产了。在其他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他的债务应该如何确定?”曹表示,条例通过后,关于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以及深交所对特区外个人破产案件的判决效力,仍需上级法院的支持。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试点示范区的意见》,提出率先试点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特区内外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决的法律效力。此外,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泛亚太地区建立破产重组中心的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意见》明确支持各方广泛关注的自然人破产跨地区效力,呼吁全面落实特区内外自然人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律效力,并敦促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