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有些事实不能躲在儿童背后
一年过去了,新城控股前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幼女案再次引起轩然大波。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周艳芬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基于简单的正义感,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怎么这么轻?”公众对严厉惩罚的期待,不仅源于对少女的性侵触及了道德底线,也源于一个掌握着巨大社会资源的人在暗中做着黑暗的事情,加剧了人们的不安。
但法律还是属于法律的。审判长在回答问题时解释了判决理由:是否存在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幼女强奸与猥亵儿童的关键。检方提供了被害人鲜疤、阴道裂伤、轻伤的鉴定结果,但辩方认为鉴定机构违反人大规定,没有外部鉴定资格。北京两家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给出了相反的结论。
法院最后得出结论,王振华和受害者之间没有性器官接触,但对受害者造成了轻伤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法院部分采纳了起诉的证据,并考虑到不存在“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范围内,王振华以猥亵儿童罪被严厉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公愤可以理解,但量刑还是要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目前,控辩双方都表示要上诉,审判要交给法院。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没有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主审法官也呼吁不要询问未成年人的隐私。法院的这些做法应该得到支持。但这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在一份声明中说,他拒绝了所有媒体采访,以免泄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回避一些敏感细节和忽视公众关注是两回事。此案社会影响巨大。如果公众不能理解案件的审理,必然会伤害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根据陈有西的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寻求媒体帮助,因此信息是片面的。那么认为自己被陷害的被告也可以在不伤害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说明理由。如果以被害人隐私为由,躲在未成年人背后,来消解公众的知情权,必然会给人一种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名,故意保护被告人的感觉。正义必须以可见的方式实现,所有“追求正义”的法人都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不是法院的判决,而是被告的上诉。在一审中,王振华的两名律师为他的清白辩护。一审判决后,辩护律师陈有西说,王振华明确要求二审判决他无罪。辩方的要求和公众情绪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进一步加剧了公众情绪。
但必须说,这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进行辩护的基本权利。只要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合理,不认罪没有错。一般来说,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低,如果辩护不够肯定,往往适得其反。因此,公众没有必要因为辩护律师寻求无罪辩护而将其视为“无良”。在法庭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法官不会因为辩方声称无罪而降低应有的刑期。
我特别同意陈有西声明中的第一条。他说,律师不仅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追求维护正义的道德。两者并不矛盾。关键是律师要恪尽职守。但是这种说法中的一些细节难免让人觉得不太可信。
比如说“他没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倾向,公安周边调查排除了任何侵犯幼女的嫌疑。”作为律师,根据证据,你可以认为本案当事人没有实施性侵,但你如何保证你的当事人“从未”实施过此类行为?此外,在酒店视频已经证明王振华在房间里呆了五分钟,并且他已经在法庭上承认他“拥抱”了受害者的前提下,说“永远不要恋童癖”是牵强的。
另外,“外围侦查”不是法律术语,“公安排除侵犯幼女嫌疑”到底是什么意思?如果公安已经排除嫌疑,案件如何起诉?法院一审是根据什么判决的?这些模棱两可的话不应该出现在资深律师的官方书面文字中。
每一个大案都是司法良性互动的契机,也是法治建设的考验。对于义愤填膺的公众来说,需要理解的是,既不能进行舆论判断,也不能进行有罪推定。对法院和有关各方来说,公众情绪不应被搁置一边。你至少要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让人相信法律。自从王振华猥亵儿童以来,人们看到新城控股集团迅速裁员,解除了王振华在公司的所有职务,而王振华在被拘留期间仍大量增持股份,社会地位非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如果审判的细节已经不能说服大众,反正作为一个吃瓜的人,我觉得不能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