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磅!河北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规划,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三个地方标准: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平板玻璃行业空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和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科学治污、精确治污、依法治污提供了新的支撑,为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增添了新的保障
燃煤、燃气、燃油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四种非发电锅炉被列入标准控制类别。根据锅炉燃料的类型,确定了燃煤、燃气、燃油和生物质型煤四种锅炉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油锅炉和生物质锅炉也是按吨位分类区分的。通过科学分类,实行差异化管理,准确控制污染物排放。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限制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燃煤锅炉分别为10 mg/m 3、35 mg/m 3和50mg/m3;燃气锅炉分别为5mg/m3、10mg/m3和50mg/m3;燃油锅炉分别为10mg/m3、20mg/m3和80mg/m3;生物质燃烧锅炉分别为20 mg/m3、30 mg/m3和150mg/m3;燃油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根据吨位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控制。20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锅炉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分别明确为10mg/m3和80mg/m3,燃油锅炉的氮氧化物规定为50mg/m3。根据处理工艺的不同,SCR脱硝工艺或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的氨逃逸控制指标为2.3 mg/m3,SNCR脱硝工艺为7.6 mg/m3。
本标准原文如下:
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个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物监测、标准判定、实施和监督的要求。
本标准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非发电锅炉。使用型煤、蓝碳、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燃煤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和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应当按照本标准“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未经加工的农林固体生物质作为燃料的锅炉,应当按照本标准“生物质型煤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作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和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指以下文件或其条款。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锅炉烟气测试方法
GB 13271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氮氧化物
HJ/T 4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萘乙二胺盐酸盐分光光度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恒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环境空气体和废气中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汞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恒电位电解法
HJ 819污水处理装置自我监测技术导则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火力发电及锅炉自我监控技术指南》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13/T 2376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β射线法
三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使用方便,GB 13271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在下面重复列出。
1.锅炉
它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产生具有特定参数和质量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装置。[GB 13271-2014,术语和定义3.1]
2.使用中的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日期前已投入运行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锅炉。[GB 13271-2014,术语和定义3.2]
3.新锅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建设项目的审批。[GB 13271-2014,术语和定义3.3]
4.煤气锅炉
以天然气、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为燃料的锅炉。
5.生物质成型燃料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通过机械加工形成形状规则、大小一定的燃料产品。
6.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273K和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为“标准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是指标准条件下干烟气中的浓度值。[GB 13271-2014,术语和定义3.5]
7.选择性催化还原过程
一种脱硝工艺,其中还原剂在催化剂的作用下选择性地与烟道气中的氮氧化物反应以生成氮和水。
8.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
一种脱硝工艺,其中还原剂在没有催化剂的情况下选择性地与烟道气中的氮氧化物反应以生成氮和水。
9.SCR可控硅联合脱硝工艺
SCR设置在SNCR下游,利用SNCR未完全反应的还原剂连续去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满足环保排放要求。
10.烟囱高度
指烟囱所在的地平面到烟囱出口的高度。[GB 13271-2014,术语和定义3.6]
11.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过量游离氧通常以干基体积百分比表示。[GB 13271-2014,术语和定义3.7]
四
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从2021年6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其他规定
锅炉烟囱的高度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
对于排放控制要求不同的锅炉,如果烟气混合排放,且选定的监测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五
污染物监测要求
1.污染物取样和监测要求
使用锅炉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HJ819、HJ820、环境监测管理、排污许可证等规定执行。,建立企业监测系统,制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我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锅炉用户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造和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锅炉废气取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如果有废气处理设施,应在设施后面进行监控。排气管道内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t/h及以上锅炉、14MW及以上锅炉,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连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 75、HJ 76的要求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监测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的采样方法、采样频率、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按GB/T 16157和HJ/T 397执行;
应按照HJ/T 373的相关规定确保空气污染物的监测质量;
空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选用表2所列的方法和标准。本标准实施后,污染物监测方法的国家标准,如果适用性符合要求,也适用于本标准中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2.空气污染物参考氧含量排放浓度的换算方法
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实测排放浓度必须根据公式换算成标准氧含量排放浓度。锅炉参考氧含量按表3执行。
六
达标要求
1.采用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3.根据标准氧含量判断标准时,实际氧含量是大于还是小于标准氧含量,必须将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成标准氧含量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浓度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国家对达标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
实施和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2.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比本标准更严格的,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