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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管理 银保监会: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

导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提问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

回答记者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提问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体系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了五级分类的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很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暴露出银行风险分类监管体系覆盖面不全、分类标准不明确、执行不严等不足。在国际上,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资产审慎处理指引——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度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识别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中国保监会借鉴国际规则,结合国内监管实践,发布实施《暂行办法》替代现行指引,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风险进行分类,准确识别风险等级,帮助银行业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在对金融资产风险进行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起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金融资产风险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把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严格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级别。特别是商业银行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的固有风险。

3.《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暂行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除总则和补充规定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的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逾期债务、资产减值、逃废债务、连带处罚等具体情况,以及并购涉及的向上分类、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第二,提出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细化重组资产的定义、认定标准和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况下重组资产的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的观察期。第三,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分类治理结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体系,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发展和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件管理。第四,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进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4.为什么《暂行办法》要拓宽金融资产在风险分类中的范围?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普遍下降,而非信贷资产的比重显著上升。现行指引主要对贷款提出了分类要求,但对贷款以外的资产和表外项目的规定并不详细。一些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银行间资产、表外业务不进行风险分类,或者全部归类为正常。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结构复杂,许多银行没有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渗透管理,难以把握真正的风险。因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从贷款扩大到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并对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非信用资产,特别是资产管理产品提出了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把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有针对性地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5.如何理解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概念?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一致,可以是正常、关注、次要、可疑或损失。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审慎处理指引——不良风险敞口和监管容忍度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非零售交易对手的任何风险敞口是重大不良的,其所有风险敞口都应被视为不良。借鉴“重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和面向公众客户的财务数据,《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重点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如果债务人在银行的债务超过5%被归类为不良,银行的其他债务应被归类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不是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程度和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子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类型、抵押担保等因素的差异,银行也可以对个别资产的风险进行分类。

不及物动词风险分类中如何考虑逾期天数的影响?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恶化程度,而逾期天数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但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银行未能以担保充足为由,将所有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列为坏账。《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至少应在逾期后列为关注类,至少在逾期超过90天后列为子类,至少在逾期超过270天后列为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后列为损失类。本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分,也应列为坏账。同时,考虑到逾期超过90天的非零售债务人所反映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超过所有逾期超过90天的银行债务的5%的,所有银行都要将其债务列为坏账。

七、《暂行办法》关于资产重组,有哪些变化?

现行指引对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不够详细,规定重组贷款应归类为不良贷款。《暂行办法》借鉴国际监管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了重组资产的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等概念进行了详细规定,细化了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况,有利于对比实施银行分类,阻断了空监管套利。第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组贷款不再统一要求列为不良,但至少应该列为关注类。重组前不好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要升到正常或关注班。第三,将债务重组的观察期从至少六个月延长到至少一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温和的措施,有助于促进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

八、商业银行应如何实施《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对于新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分类。现有资产应在过渡期间重新分类,以确保它们按时达到标准。同时,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结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体系,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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