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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劳保新规:新增“保胎假”“痛经假”可休2天

导语:扬子晚报记者29日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总工会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7月1日实施。《特别规定》首次将女工在整个怀孕期间的保护纳入条例。痛经的女职工可以休

扬子晚报记者29日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总工会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7月1日实施。《特别规定》首次将女工在整个怀孕期间的保护纳入条例。痛经的女职工可以休不到3个月的“保胎假”。

在怀孕保护方面,增加了关于“怀孕假”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关的工资和福利。《特别规定》明确要求,怀孕不满3个月,超过7个月,确实难以上班的,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对经期女工,规定经期不得安排国家禁止的劳动,应临时转岗或休息1-2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如有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后,给予休息1-2天。

延长终止妊娠女职工产假,规定妊娠2个月内流产者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妊娠2个月和3个月内流产者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妊娠3个月和7个月内流产或引产者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怀孕7个月以内引产的,享受正常分娩的98天产假。

同时,《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已婚女职工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力度,还明确规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35岁以上女职工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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