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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退休年龄 人大代表刘超:男性60、女性55的退休年龄已不合国情

导语:老年人需要制度保障才能“发挥余热”。中国正在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15岁以下的人口。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科技大学医学研究所所长刘超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正

老年人需要制度保障才能“发挥余热”。

中国正在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15岁以下的人口。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科技大学医学研究所所长刘超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加快,老年人口大幅增加,地区老龄化不平衡。与西方国家“先富后老”相比,中国“先老后富”的国情也决定了它未来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他说,目前,中国仍然实行老年人强制退休政策,老年人被视为不再创造经济价值的“人口负担”。但随着老年人健康和自理能力的提高,一般政策规定的男性60岁、女性55岁的退休年龄已不再适用于我国国情。

为此,刘超建议中国走“积极老龄化”之路,即鼓励老年人居家养老、参与社会、鼓励老年人再就业、参与社会物质生产。他还建议引导多主体参与,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医疗和护理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

“未富先老”,中国老龄化形势严峻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人数达到1.67亿,占中国总人口的11.9%,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数为2.49亿,占总人口的17.9%。中国60岁以上人口首次超过15岁以下人口。

刘超指出,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殊性表现为老龄化进程快、老年人口剧增、地区老龄化不平衡。与西方国家“先富后老”相比,中国“先老后富”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面对更多的挑战。

“而且,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这就决定了国家需要承担很大的养老负担。老年人口数量和比例不断增加,对国家和社会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在刘超看来,中国目前的养老金制度存在四个突出问题:

第一,社会偏向于对老年人的理解。在市场经济社会,老年人被视为不再创造经济价值的“人口负担”。与劳动力相比,老年群体的消费能力大于生产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负担”。

他指出,老年人的这种形象是市场社会构建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后倾向于接受这种标签形象,认为自己没有价值,退休后置身事外,因此生活更加被动,进入反复的负循环。这种对老年人的负面物化认知不仅体现在社会心理上,也体现在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理念上。比如集中养老院,老人强制退休。

第二,老年人在参与社会方面面临许多问题。刘超指出,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强制养老政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苏联采取的政策,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口的劳动能力。然而,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健康和自理能力得到了提高。现在,一般政策规定的男性60岁、女性55岁的退休年龄已不适用于中国国情。但退休后身体健康,有能力重新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老年人,待遇大大降低,也阻碍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决心。再加上退休后脱离原有社会群体,老年人的社交圈缩小,家庭矛盾频繁,老年人参与社会也受到阻碍。

第三,养老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刘超介绍,1996年,中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然而,由于颁布时间仓促,法律论证不足,社会调查细致,法律的具体应用出现了许多问题。此后,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但没有法律规范现代养老服务,使得养老服务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

第四,养老服务体系的体制机制不畅。在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市场和社会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参与者,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这是三者之间的基本分工。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三者权责不清,政府在提供养老服务时往往把自己当成管理者,“政府主导”变成了“政府主办”,与市场争夺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限制了民间力量多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积极老龄化”给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机会

刘超认为,在中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走“积极老龄化”之路,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政策导向和中国十九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

所谓“积极老龄化”,是指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增强老年人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倡导当地养老和居家养老,老年人参与社会。“积极老龄化”应该包括很多内涵,包括老年人再就业、参与社会物质生产和收入,以及老年人参与家务劳动、社会志愿活动和社会文化活动。

刘超强调,退休老人作为全社会的一员,有重新进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权利。然而,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导致他们在参与社会实践时受到制度和保守思想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刘超提出了五点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刘超指出,中国现代养老服务业起步较晚,缺乏完整的法律标准体系,养老服务体系的规划和标准制定存在碎片化问题。我国需要在政府责任、机构设置、服务内容、监督管理等方面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养老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引导多方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家庭是大多数老年人最重要的生活场所。从老年人的心理角度来看,老年人更倾向于生活在熟悉的环境中。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符合中国的国情,也符合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刘超建议,在发挥家庭作用的同时,要注意引导多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建立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他认为,中国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的数量正在逐步增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应的医疗和护理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第四,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体系。刘超指出,老年人贫困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政府以社会救助的形式发挥着“自下而上”的作用。中国采取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来解决老年人的贫困问题。然而,老龄化的加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我国原有的社会救助体系面临挑战,尤其是老年人的护理。为此,他建议建立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体系,巩固农村“五保”供养体系,增加社会救助内容,提高老年人服务水平。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刘超指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老年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但是,由于老年人的特殊性,我们应该为老年人提供更方便的渠道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例如,为老年人提供了“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并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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