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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真的越高越好吗?答案没有那么简单

导语:财经特刊作者刘小川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所执行院长、教授个人所得税免税与个人切身利益有着非常直观的联系,所以每次关于提高起征点的讨论都会引起人们的热切关注。一般认为起征点越高,税负越轻,所以起征

财经特刊作者刘小川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所执行院长、教授

个人所得税免税与个人切身利益有着非常直观的联系,所以每次关于提高起征点的讨论都会引起人们的热切关注。一般认为起征点越高,税负越轻,所以起征点越高越好。但是真相真的是真的吗?事实上,在现行税制下,税收门槛越高,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税负就越严重。提高起征点并不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它包含了比起征点更重要的内容。

异常高的税收门槛会造成许多不公平

税收门槛是为了满足普通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而设定的。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物价指数;二是全国维持基本生活的平均水平;第三,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衡量养多少才算合理。

有人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显然不合理。门槛太高会导致很多不公平。

第一个不公平是低收入阶层和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会扩大。如果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1万元,收入3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人不再纳税,收入1万元以上的人应纳税所得额也减少6500元。所以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中等收入阶层是有很大好处的,对低收入阶层则没有。由于门槛的提高,他们之间的税后收入差距将会扩大。

第二个不公平与个人纳税有关。目前税收征管以个人为主,不考虑家庭负担。低收入家庭的负担普遍比中高收入家庭更重。比如高收入人群通常不愿意多生孩子,而低收入人群通常愿意多生孩子。所以这两个群体在税收门槛大幅度提高后差距会变大。

关于门槛标准,也有人提出是否应该考虑对不同收入地区采取不同的标准。笔者认为,从统一的角度来看,门槛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不应由地区决定。我们在制定门槛标准的时候,是按照一线城市的生活水平来衡量的,形成了对相对落后地区的一种优待。

税制改革进行多年,起征点经历了800元、1600元、2000元、3500元等几个变化。其实每一次税制改革都是以提高门槛为重点,很不彻底。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是什么?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如果我们只关注改革的门槛,这一作用将难以实现。

应该全面考虑税制改革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跳出围绕起征点循环讨论的怪圈,从整体上考虑整个制度和所有要素。除了门槛,这些因素还包括抵扣范围标准、税率、税收征管、税收减免等。

第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扣除标准上要尽可能全面,以体现公平税负和政策导向为目标。统一门槛是扣除标准之一,此外还要考虑家庭负担和政策导向。比如残疾人家庭负担会增加,就要按照相应的应税所得扣除。比如国家要鼓励多生孩子,可以多生一个孩子,扣除一定数额的应税收入。国家鼓励个人或者家庭增加教育投入,也可以将部分教育投入纳入扣除范围。

二是税率也提高了空,建议降低边际税率。目前,来自工资和薪金的收入须缴纳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45%的最高税率也是全世界非常高的税率。但是这个税率能征收的税收比例很小,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因为符合最高税率标准的高收入企业的老板和高管缴纳的税款很少。而且80%以上的税收是由中等收入阶层缴纳的。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但至少说明这个税率作用不大。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如果税率太高,他会想尽办法避税。而避税无非是把本该在国内缴纳的税款交给海外国家,导致税源外流,对国家不利。如果税率合适,避税成本比较高,他可能更愿意交税。因此,作者认为降低边际税率会削弱高收入者的避税动机,从而有助于增加税收。

第三,改变目前分类收集的模式。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第一种叫分类征收,第二种叫综合征收。目前,我国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征收是指对不同的收入来源按照不同的方法征税,采用不同的税率。比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有两套税率,一套是累进税率,一套是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为累进税率,劳务、报酬、专利权所得为20%的比例税率。这看似公平,但却很容易避税。比如高收入阶层每月领20-30万的工资,缴纳45%的工资税;如果按照劳务收入纳税,只需要缴纳20%的税。这会造成漏洞和不公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常采用综合征收的模式,即把大部分收入合并为一类,按一种方法征税。这不仅简单,还可以防止一些回避行为。

四、灵活运用税收减免政策。税收减免和税前扣除一样,可以体现政策导向,但扣除标准是法律规定的,相对固定。减免税的决定可以在行政部门做出,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更加灵活。比如国家应该鼓励个人自主网上申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给通过网络自主申报的个人5%或者10%的退税。

据新华社6月19日报道,《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是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重大改革,也将迎来根本性的变化: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收入首次实行综合征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税率范围。这是税制改革第一次发生根本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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