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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顾问 《中国金融》|基金投顾业务的探索与实践

导语:作者|桂“深湾证券研究所”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7期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投资咨询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篇幅不长,但内容有较大突破:允许具备基

作者|桂“深湾证券研究所”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7期

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投资咨询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篇幅不长,但内容有较大突破:允许具备基金投资试点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相关协议代表客户买卖基金。《通知》的发布被认为是行业的标志性事件,开创了国内证券投资业务与国际接轨、走向“全方位投资”的新发展阶段。

证券市场迫切需要投资咨询业务

国内证券市场诞生至今已有30年。从这个市场开始运行的第一天起,就有了对投资咨询业务的客观需求。证券投资作为一项专业工作,并不是每个在证券交易机构开户的客户都能胜任的。在早期的证券市场上,有一个笑话说“法人股就是法人股”。随着上市证券数量的增加、市场规则的日益复杂和交易工具的多样化,大量普通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难度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自然会有人想到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士来打理自己的投资业务,并支付必要的费用来换取相应的代理服务。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证券市场运行之初,客观上就有一部分人愿意为他人买卖证券。但当时这些人大多不是金融机构的员工,没有任何投资顾问执照。他们主要是来自民间,但是离股市比较近,了解的比较多。于是他们开始接受别人的委托,为了盈利等目的从事证券交易。

显然,这种私募代理证券交易业务,从民事行为上来说,带有一定的投资顾问色彩,但本质上更接近于私募代理。但由于代理人是证券交易,往往涉及金额较大,难以准确界定实际操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非常容易引起纠纷。尤其是交易的证券价格下跌时,各种矛盾非常突出。在实践中,为了吸引他人委托他们买卖,交易代理中的一些受托人通常会承诺保证底部,甚至一定比例的利润。而国内股市是一个波动频繁的市场,被认为是“牛少熊多”。因此,这种经私营部门同意的代客户理财引发的民事案件不断出现,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明令禁止。同时,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往往难以满足委托方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早期证券市场出现的代客理财,不久就被有效打压。从它的兴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国内证券市场在自发的投资咨询业务中走过的崎岖之路。

代表客户的私人理财受到了约束,减少了相应的纠纷,但并没有解决普通投资者对投资咨询业务的需求。自1995年以来,证券公司相继成立了更多的专业研究机构,其中之一就是为普通投资者提供证券咨询服务。所谓咨询,就是为客户提供各种证券信息和投资建议。而专门向客户传递研究所咨询内容的人,后来被称为投资顾问。但这些投资顾问的工作是“说话”,向客户介绍各种信息,提出投资建议,而不是“动手”,即代表客户下单。在投资顾问的标准定义中,他们不是“全能”的投资顾问,只能称为“顾问”。但即使是“顾问”在会展业的过程中,客观上也会遇到很多麻烦,尤其是客户在投资上赔钱的时候,会习惯性地指责“顾问”提供了错误的投资建议,甚至会要求赔偿。监管部门为规避风险,提出了此类投资顾问业务不得公开提供具体交易建议的要求,并规定投资顾问必须在书面相关报告中附上冗长的“免责声明”。回想起来,这类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重点更多的是控制风险,但就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而言,/display空非常有限。投资咨询业务无法有效开展,不利于投资者服务和市场稳定发展。因此,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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