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外籍法官不排除在港区国安法有关案件的指定法官之外
《港区国家安全法》6月30日23时刊宪。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4条,行政长官应任命各级法院的法官处理与《国家安全法》有关的案件和上诉。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报道,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里7月2日发表声明称,任命法官要考虑的唯一标准是,被任命的法官和所有法官一样,必须根据自己的司法和专业能力任命,而不是政治等其他因素。此外,他还提到,具有外国国籍的法官不被排除在法官任命之外。
以下是声明全文:
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通过并实施。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4条,行政长官应任命各级法院的法官处理与《国家安全法》有关的案件和上诉。正如政府在2002年7月1日发出的《国家安全法》小册子所述,法官由行政长官在咨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委任。就司法机构而言,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利现就法官的委任及处理《国家安全法》下案件的法院的运作,阐述一些一般原则。至于《国家安全法》的其他方面,不宜评论。
1.法官的委任和有关法院的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这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举例来说,委任法官只能包括根据《基本法》条文委任的法官。因此,所有任命的法官都将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是《国家安全法》第44条规定的。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条委任的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而委任。这种安排在香港沿用已久。
2.《基本法》的另一项相关条文是第九十二条。正如行政长官最近清楚指出,委任法官和所有法官一样,必须根据他们的司法和专业能力来委任。这是任命法官时要考虑的唯一标准。这也意味着法官的任命不应基于任何其他因素,如政治考虑。这种做法强化了法院在处理或裁决任何法律纠纷时只考虑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原则。
3.具有外国国籍的法官不被排除在法官任命之外。他们是在《基本法》的明确许可下被任命为香港法官的。这些法官包括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他们为香港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行政长官也一再肯定这一点。
4.《国家安全法》第44条规定,若干法官被任命为任命法官,并不意味着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适合任命。在考虑个别法官是否适合任命时,必须考虑所有法律异议,如第44条所列的异议、基于偏见或合理偏见的任何异议或其他法律异议。被任命的法官任期届满,也可以任命其他合适的法官为被任命的法官。这项安排特别适用于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5.一名或多名法官处理案件或上诉的时间安排、处理和任命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这些事项完全属于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司法独立和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并受《基本法》保障。维持和维护司法独立和法治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和宪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