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狱 服刑人员担任驾校教练?内蒙古通报:已对其进行收监
中新网7月10日电-9日,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委员会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辅导的通知》,称日前通辽市奈曼旗司法局与通辽监狱合作,根据内蒙古监狱管理局4号关于暂予执行朱某的决定,将其押回监狱。通辽市检察院和奈曼旗检察院同时监督押解工作。
朱某某,男,汉族,2016年11月因贪污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7年2月17日,朱某某因犯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经临时察看,朱因病情危重,在通辽医院住院至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15日,朱向司法机关报案,司法机关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矫正期间,朱某某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每季度向司法厅提交一份体检报告。最近三次检测结果,血常规项目超出参考范围。2019年4月,检查报告大部分指标正常,但血红蛋白和红细胞压积值超出正常范围。报告附有医生的建议:仍需定期检查。
6月17日,“内蒙古检察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他实际上是从驾校教练做起》的报道,称“犯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实际上是在驾校当教练。”经媒体转载,奈曼旗新闻宣传中心调查核实情况。实际情况是:2019年5月7日,朱某某从司法厅请假去通辽看病,然后转正5月9日,奈曼旗检察院工作人员去司法厅检查,通过手机定位发现朱某某的实时位置是通辽市驾校旗检察院。经询问本人情况,了解整改情况,于2019年5月14日发出《奈建志第46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朱申请有期徒刑。5月23日,奈曼旗司法局向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建议将朱收监执行刑罚。
在此期间,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某驾校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朱某某不具备教练资格,未从事驾校教练工作,驾校与朱某某也并未签订劳务合同,仅是校长杨某与朱某某熟识,请朱某某帮助其联系招收驾校学员,为此,一些学员呼朱某某为“教练”,不存在上述报道中“在驾校当教练”的情况。2019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采纳了奈曼旗司法局收监建议,并下达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