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法化 评论:民间借贷合法化 也需市场化
仅仅定义合法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不够的。要使民间借贷合法、阳光,就必须使其在利率上独立、市场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维护合法的民间信用。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中国当局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都试图厘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但最终并没有明确的定量和定性界限。
结合去年年底最高法发布的一个通知,《最高法通知》对民间借贷的使用进行了区分,无论民间借贷是用于个人挥霍、传销、纯资本运作还是实体经济发展。用于个人挥霍、传销、纯资本投机的,归类为非法集资,不属于受保护的合法民间借贷范围。
然而,什么是合法的私人借贷还不清楚。
民间借贷自古就有,就是邻里亲戚之间互相借贷,自用。这些贷款数额较小,对整个经济影响不大,不需要纳入整个金融运行的监控范围。
另外,没有民间借贷。为了投资业务而借款,似乎不在这个范围内。商业投资,即使是实体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信用关系是通过银行和金融机构来完成的。因为中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几乎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所以在这种金融形式之外,会出现中国特有的投资和商业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的弊端显而易见。除了高风险,还隐含着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脱离了金融监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到目前为止,权威部门认可的合法民间借贷利率只能是基准利率的4倍。而资本是逐利的,当基准利率为负时,民间借贷如何不突破4倍的利率区间?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是国有金融机构得不到贷款,其风险远高于国有金融机构。如果民间借贷愿意在4倍利率范围内,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在目前的金融体系下运作。因为现在几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都有委托信贷业务,所以这项业务的风险完全由贷款人承担。
根据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文件,虽然政府逐渐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基本上准备将借贷双方纳入民间信贷。政府一方面带头吸纳热钱组建小微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又试图贷款给小微企业。
结果,其实很难看到什么民间借贷。但是,逐利的民间资本始终存在,新的民间借贷也会出现。民间借贷有没有可能自然违法?
可见,仅仅界定合法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不够的。要使中国的民间借贷合法、阳光,就必须使其在利率上独立、市场化。
□于